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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采矿是我国获取能源的一种比较传统的方式,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采矿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不能按照相关的采矿标准进行采矿施工,常常出现过度开采的现象,此外,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和报酬,非法开采矿山,他们因为缺乏技术基础,常常在采矿过程中造成对于环境的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本文分析了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类型和带来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探究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管理采矿业。
[关键词]采矿;地质灾害;生态环境;过度开采
中图分类号:TD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5-0295-01
当前,由于采矿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引发数量巨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生态后果,相关部门正逐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采矿业进行严格管理控制,为实现生态保护和灾害减少不断努力。
1. 采矿引起的主要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问题
1.1滑坡、泥石流
采矿对于矿藏进行深度的挖掘,导致地下的结构层遭到破坏,地表植被被破坏,地下结构被挖空,对于土质疏松的地带而言,一旦发生降水天气,就很可能造成采矿区域的矿井坍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严重威胁采矿施工人员安全,威胁周边地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1.2塌陷、瓦斯爆炸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大多矿山都是进行以煤炭资源为主的矿产采挖,为了挖掘更多的煤炭资源,很多采矿企业要求深度开挖,不顾后果,导致在开挖过程中矿井塌陷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采矿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加上一些采矿企业对于矿区安全管理不到位,矿区发生气体泄漏和爆炸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1.3水土流失加重,生物多样性减少
矿区的采矿活动需要对于矿山进行大面积的开挖,造成采矿区的地表植被丧失,地区的生态环境链被打断,采矿区的动植物没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造成采矿区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加上采矿对于土地的深层开挖,造成矿区的土质疏松,土壤沙化现象严重。一般来说,山坡坡度达到25°,土质疏松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暴雨天气,矿区的土质随着雨水被冲走,形成水土流失现象,造成矿区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
1.4地下水污染严重
采矿对于矿山的深度开挖,造成地下结构层遭到破坏,严重时会渗透到地下水层,造成地下水源的污染。加上采矿区的上覆岩层裂缝发育,造成煤系上浮岩层的含水层在水位和刘向上受到一定的干扰,加速地下水的渗漏,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甚至干涸的现象,严重影响矿区水源发挥其生态功用。
2. 有效预防治理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及其对矿区生态环境的途径
2.1加强采矿监督和治理
针对采矿业目前发展中造成的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问题,要继续对地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杜绝各类以探代采,私采滥挖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强矿山动态巡查,充分发挥矿山督察员作用,对各类矿山超层越界、浪费资源以及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实施采掘活动的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并依法予以处罚,整改成果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地区要确保采矿业严格落实国家针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等市场管理行为的政策调整,确保两权市场规范有序,不断加强矿产执法重要性认识,落实执法责任到位。结合卫片、矿业权核查等成果,积极探索研究土地和矿产综合执法手段,此外,对于地区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特别是进入汛期以后,防灾抗灾的压力大,要充分发挥村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员的作用,落实好汛期值班制度,确保矿区及其附近区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地区安全度汛。
2.2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
为全面贯彻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和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新要求,各地区要积极组织好矿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排查采矿区域以及广大群众和媒体关心的敏感区域有无地质环境问题。对此,地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各旗县区要编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排查内容、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加强领导,组织核查,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内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对本辖区内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每矿必到,敏感地区每点必到”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分类处理,负责将本辖区治理情况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并提出了整治措施。
首先,对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或者敷衍了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
其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三项第二十二款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最后,按照“誰破坏,谁治理”原则,采矿许可证记入黑名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不免除原采矿人的治理责任。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整治目标要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达到方案设计的治理效果。
结论: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采矿事业的发展不能以制造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必须针对采矿业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科学有效的采矿,促进矿区地质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循环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鑫,金丹,李效顺.贵州省喀斯特溶蚀地区采煤扰动与地质灾害空间相关分析——以六盘水市为例[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6,32(02):207-212.
[2]王钦军,陈玉,蔺启忠.矿山地质灾害高分辨率遥感监测方法研究——以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煤矿为例[J].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10,12(04):36-41.
[3]郭新华,郭文秀,田小玉.基于矿山工程特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河南某石灰岩矿山为例[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6(01):113-118.
[关键词]采矿;地质灾害;生态环境;过度开采
中图分类号:TD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5-0295-01
当前,由于采矿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引发数量巨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生态后果,相关部门正逐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采矿业进行严格管理控制,为实现生态保护和灾害减少不断努力。
1. 采矿引起的主要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问题
1.1滑坡、泥石流
采矿对于矿藏进行深度的挖掘,导致地下的结构层遭到破坏,地表植被被破坏,地下结构被挖空,对于土质疏松的地带而言,一旦发生降水天气,就很可能造成采矿区域的矿井坍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严重威胁采矿施工人员安全,威胁周边地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1.2塌陷、瓦斯爆炸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大多矿山都是进行以煤炭资源为主的矿产采挖,为了挖掘更多的煤炭资源,很多采矿企业要求深度开挖,不顾后果,导致在开挖过程中矿井塌陷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采矿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加上一些采矿企业对于矿区安全管理不到位,矿区发生气体泄漏和爆炸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1.3水土流失加重,生物多样性减少
矿区的采矿活动需要对于矿山进行大面积的开挖,造成采矿区的地表植被丧失,地区的生态环境链被打断,采矿区的动植物没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造成采矿区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加上采矿对于土地的深层开挖,造成矿区的土质疏松,土壤沙化现象严重。一般来说,山坡坡度达到25°,土质疏松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暴雨天气,矿区的土质随着雨水被冲走,形成水土流失现象,造成矿区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
1.4地下水污染严重
采矿对于矿山的深度开挖,造成地下结构层遭到破坏,严重时会渗透到地下水层,造成地下水源的污染。加上采矿区的上覆岩层裂缝发育,造成煤系上浮岩层的含水层在水位和刘向上受到一定的干扰,加速地下水的渗漏,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甚至干涸的现象,严重影响矿区水源发挥其生态功用。
2. 有效预防治理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及其对矿区生态环境的途径
2.1加强采矿监督和治理
针对采矿业目前发展中造成的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问题,要继续对地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杜绝各类以探代采,私采滥挖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强矿山动态巡查,充分发挥矿山督察员作用,对各类矿山超层越界、浪费资源以及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实施采掘活动的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并依法予以处罚,整改成果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地区要确保采矿业严格落实国家针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等市场管理行为的政策调整,确保两权市场规范有序,不断加强矿产执法重要性认识,落实执法责任到位。结合卫片、矿业权核查等成果,积极探索研究土地和矿产综合执法手段,此外,对于地区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特别是进入汛期以后,防灾抗灾的压力大,要充分发挥村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员的作用,落实好汛期值班制度,确保矿区及其附近区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地区安全度汛。
2.2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
为全面贯彻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和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新要求,各地区要积极组织好矿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排查采矿区域以及广大群众和媒体关心的敏感区域有无地质环境问题。对此,地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各旗县区要编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排查内容、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加强领导,组织核查,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内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对本辖区内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每矿必到,敏感地区每点必到”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分类处理,负责将本辖区治理情况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并提出了整治措施。
首先,对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或者敷衍了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
其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三项第二十二款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最后,按照“誰破坏,谁治理”原则,采矿许可证记入黑名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不免除原采矿人的治理责任。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整治目标要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达到方案设计的治理效果。
结论: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采矿事业的发展不能以制造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必须针对采矿业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科学有效的采矿,促进矿区地质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循环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鑫,金丹,李效顺.贵州省喀斯特溶蚀地区采煤扰动与地质灾害空间相关分析——以六盘水市为例[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6,32(02):207-212.
[2]王钦军,陈玉,蔺启忠.矿山地质灾害高分辨率遥感监测方法研究——以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煤矿为例[J].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10,12(04):36-41.
[3]郭新华,郭文秀,田小玉.基于矿山工程特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河南某石灰岩矿山为例[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6(01):1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