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坚定站在职工裙众立场上,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法权益;职责;
中图分类号:D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5-0032-01
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
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工会维权的社会功能包括提高工资福利、发展产业民主、提高生产效率、维护社会公正等。
二、我国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实现途径
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工会发挥维权职能主要有以下实现途径.
(一)参政议政
工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些双方认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交往方式。从一般管理意义而言,政府是管理主体,是社会政策的决策者,而工会则是管理客体,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影响者。对工会而言,对政府的各项决策的影响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参政议政行为。工会组织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以一个要对对方施加影响的主体的面貌出现的。因此,在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与政府所形成的关系中,工会又是一个行为主体。工会参政议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需要工会组织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新方法。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集体合同制度是起源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指的是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及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行为。”《工会法》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之一。《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同时,《工会法》从工会权利的角度规定了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初步建立,我国企业中单一的劳动关系己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职工与国家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逐步转变为企业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产物,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的产物,其性质必将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雇主一方还是雇员一方,都是市场主体,即是私法意义上的主体。
同时,从集体协商本身来看,《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只规定了集体协商的底线,即最低限度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其他具体的内容由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所有者一方在最低标准之上进行协商,这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运用公共权力来强制对方同意或履行,这显然是符合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則。因此,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具有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代表国家维护职工福利的公法人性质所不同,在当下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当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工会是作为私法人的身份介入的,它代表的是具有私权利的劳动者。
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发挥作用要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主动参与其中,站在维护职工的利益上,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满足不同职工群体的权利诉求。
关键词:合法权益;职责;
中图分类号:D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5-0032-01
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
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工会维权的社会功能包括提高工资福利、发展产业民主、提高生产效率、维护社会公正等。
二、我国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实现途径
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工会发挥维权职能主要有以下实现途径.
(一)参政议政
工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些双方认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交往方式。从一般管理意义而言,政府是管理主体,是社会政策的决策者,而工会则是管理客体,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影响者。对工会而言,对政府的各项决策的影响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参政议政行为。工会组织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以一个要对对方施加影响的主体的面貌出现的。因此,在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与政府所形成的关系中,工会又是一个行为主体。工会参政议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需要工会组织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新方法。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集体合同制度是起源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指的是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及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行为。”《工会法》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之一。《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同时,《工会法》从工会权利的角度规定了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初步建立,我国企业中单一的劳动关系己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职工与国家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逐步转变为企业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产物,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的产物,其性质必将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雇主一方还是雇员一方,都是市场主体,即是私法意义上的主体。
同时,从集体协商本身来看,《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只规定了集体协商的底线,即最低限度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其他具体的内容由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所有者一方在最低标准之上进行协商,这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运用公共权力来强制对方同意或履行,这显然是符合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則。因此,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具有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代表国家维护职工福利的公法人性质所不同,在当下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当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工会是作为私法人的身份介入的,它代表的是具有私权利的劳动者。
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发挥作用要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主动参与其中,站在维护职工的利益上,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满足不同职工群体的权利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