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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是金融领域常见的一种现象。滥用信息优势,为谋求自身或第三方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这就是金融领域产生利益冲突的根源所在,当金融机构被允许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加激烈。鉴于利益冲突可能会有损金融市场的诚信和秩序,降低金融的信用度,提高金融服务交易的成本,文章通过对利益冲突的分析,在借鉴一些国外经验,从而提出对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利益冲突;金融服务;防火墙;中国墙
金融领域多元化经营所带来的利益冲突问题是金融混业经营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但一些发达国家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证明,通过设立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监管,可以使金融领域多元化经营带来的利益冲突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同时充分享受金融领域多元化经营所带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的益处。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对利益冲突问题的法律监管,对于发展中国金融集团和提升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益冲突及其表现形态
在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10月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修订版)》中核心原则的第11条写到“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当中提到的利益冲突问题是近年来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利益冲突问题凸显的历史
1.利益冲突的概念
对于利益冲突的概念,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利益冲突是指某人正试图服务于多个不同利益且满足一个利益可能以牺牲另一个利益为代价的情形”。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一个自身利益与其对他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者一个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相对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②还有外国学者Herbert Smith提出“利益冲突的是一种情形: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的情感有可能妥协或搁置职业判断和客观性的情形。”③Herbert Smith还把这样的利益冲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显在的利益冲突,即这种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并且在存在当中做出了取舍,而还有一种叫做潜在的利益冲突,即由于金融服务领域的结构设置不合理,客户对于专业服务人士的信任,会导致一种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的存在。
笔者同意国外学者对于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的理解更多的是一种状态。在同一时间利益出现多个必须做出取舍时,自身利益或是客户利益等等都必须有个决策时,到底是按照自身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职业素养,还是向自身利益和个人情感倾斜。这些都是利益冲突下所产生的状态。
2.各国对利益冲突的认识的历史
国外研究比国内更早地进行了利益冲突的研究。对金融服务领域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可以追溯至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随后,许多国家充实、完善了相关立法,如澳大利亚于2004年修改(2001年公司法》,针对金融服务持照人特设了一项利益冲突管理义务,即金融服务持照人必须有充分安排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管理。
面对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外国实践除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外,还设立了其他的有效的管制措施,例如分业经营,防止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合利益主体多元化,以此减少利益冲突,还有就是在允许业务兼管,但在不同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隔离制度,从而减少利益冲突。
(二)利益冲突问题的表现形式
金融集团一般拥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等不同的业务部门或者是子公司。基于这个金融服务部门的内部结构的差异,其所产生的利益冲突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概括而言,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为支持证券价格,银行向第三方不谨慎地发放贷款。在一个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或者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投资银行能否成功地销售证券是对商业银行很大的考验,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的同时会绑定一些额外条件,例如贷款金额的部分要用做买商业银行所代理的证券。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的规律也给金融业造成坏的影响。
2.向商业银行证券部门,或者是金融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例如,银行的证券部门或者同一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承销某公司新发行的股票,银行可能劝说其客户购买这种股票。如果这种发行有失败的危险,商业银行就可能向该发行公司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以防止根据投资银行建议购买该种股票的投资者进行起诉。
3.商业银行向证券部门直接发放贷款。尽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对商业银行向证券部门的贷款比例进行了限制,但是商业银行可以绕过这种监管,向第三方贷款,并要求接受贷款方必须向银行证券部门或集团的投资银行子公司进行再贷款。
4.多元化金融集团功能选择的两难境地。如果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具有了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其结果可能是,商业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可能向客户推销它的证券部门或集团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的证券。
5.通过银行证券部门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当商业银行发放了一笔没有支持的贷款之后,为了避免贷款损失,商业银行可能会鼓励客户利用它的证券部门或集团投资银行子公司发行新的证券,从而使银行能够收回贷款,证券部门则获取手续费收入。
6.金融集团内部各部门通过合谋从经济上锁定客户。在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向客户提供某种类别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如果该客户同时需要其它种类的金融服务,那么这一服务部门就可能通过经济锁定的形式,要求该客户購买集团其它部门的产品和服务。
7.证券部门将未售出的证券打入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当证券部门有一些低质量的证券未售出时,为了避免遭受重大损失,证券公司可能会寻求以适当的价格将这些不良证券配置到集团的其它部门,比如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 二、利益冲突问题所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在金融服务领域具体指的是一些证券或是基金代理人在其专业领域比其被代理人即金融客户了解更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从而产生决策者和提供参考者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不对称问题。
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中介服务时,基于其与客户间存在的各种经济条件以及所掌握市场信息的质量差异,就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现象,金融机构对此可以加以利用,以便为自己谋求更大的利益,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利益冲突。
(二)金融集团的内部的复杂化及追求利益矛盾
金融控股集团由于业务的扩展,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或各业务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也可能导致效率的损失。根据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观点,将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结合起来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可能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加上监管上的困难,可能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这也是各国以前纷纷通过金融分业经营法律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的防范对策
我国对利益冲突的规制目前正处于重视程度快速提升而完善的制度框架尚未形成的阶段。在学术上,金融服务领域的利益沖突问题也引起了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从对利益冲突的概念的诠释到其表现形式,还有形成原因,还有解决方案都有一些论述。但总体而言研究较少。我国的对策主要在于对金融控股集团利益冲突的协调,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制度和银行的职业道德。以监管机制控制利益冲突就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或外部“防火墙”等方式,限制经理或股东利用潜在的利益冲突为本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它为集团内部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其他银行机构之间的金融行为确立了一套明确的规则和运作程序。建议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或类似法规,防止银行因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阻断证券与银行之间风险的传递。
(二)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控制
金融控股集团应建立充分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衡量、监控内部交易及管理集团范围内的风险集中程度,能较为准确地确认、评估、监控所有的集团内部交易,确认并记录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随后的变化。
(三)改善委托—代理关系
只要在所有者和被雇佣者之间存在分离,就会出现代理问题。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就会产生“道德风险”。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应该首先在组织设计中考虑在集团价值链运行过程中各种代理人的不同信息需求;然后正确地分配每一个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责任;其次建立控制和激励机制。使代理人负担起各自的风险责任,并且通过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各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
[注释]
①汪鑫,杨洁.论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暨南学报.2009(2):105—110.
②张华胜.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③原文引用:A conflict of interest is a situation in which financial or other personal considerations have the potential to compromise or bias professional judgment and objectivity.
[参考文献]
[1]汪鑫,杨洁.论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暨南学报.2009(2):105-110
[2] Hanson Hosein, Unsetting: NIH Oversight of Extramural Financ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3]OECD:Targeted Site Reviews on Financ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Observations.
[4]OECD:Manag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Public Sector.
[5]Professor Ingo Walter of Stern School of Business,New York University and Visiting Professor atINSEAD:Reputational Risk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Banking and Finance:The Evidence So Far.
[作者简介]朱雯(1987—),女,湖北人,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9级,研究方向:国际法。
[关键词]利益冲突;金融服务;防火墙;中国墙
金融领域多元化经营所带来的利益冲突问题是金融混业经营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但一些发达国家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证明,通过设立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监管,可以使金融领域多元化经营带来的利益冲突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同时充分享受金融领域多元化经营所带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的益处。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对利益冲突问题的法律监管,对于发展中国金融集团和提升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益冲突及其表现形态
在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10月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修订版)》中核心原则的第11条写到“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当中提到的利益冲突问题是近年来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利益冲突问题凸显的历史
1.利益冲突的概念
对于利益冲突的概念,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利益冲突是指某人正试图服务于多个不同利益且满足一个利益可能以牺牲另一个利益为代价的情形”。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一个自身利益与其对他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者一个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相对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②还有外国学者Herbert Smith提出“利益冲突的是一种情形: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的情感有可能妥协或搁置职业判断和客观性的情形。”③Herbert Smith还把这样的利益冲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显在的利益冲突,即这种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并且在存在当中做出了取舍,而还有一种叫做潜在的利益冲突,即由于金融服务领域的结构设置不合理,客户对于专业服务人士的信任,会导致一种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的存在。
笔者同意国外学者对于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的理解更多的是一种状态。在同一时间利益出现多个必须做出取舍时,自身利益或是客户利益等等都必须有个决策时,到底是按照自身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职业素养,还是向自身利益和个人情感倾斜。这些都是利益冲突下所产生的状态。
2.各国对利益冲突的认识的历史
国外研究比国内更早地进行了利益冲突的研究。对金融服务领域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可以追溯至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随后,许多国家充实、完善了相关立法,如澳大利亚于2004年修改(2001年公司法》,针对金融服务持照人特设了一项利益冲突管理义务,即金融服务持照人必须有充分安排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管理。
面对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外国实践除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外,还设立了其他的有效的管制措施,例如分业经营,防止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合利益主体多元化,以此减少利益冲突,还有就是在允许业务兼管,但在不同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隔离制度,从而减少利益冲突。
(二)利益冲突问题的表现形式
金融集团一般拥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等不同的业务部门或者是子公司。基于这个金融服务部门的内部结构的差异,其所产生的利益冲突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概括而言,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为支持证券价格,银行向第三方不谨慎地发放贷款。在一个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或者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投资银行能否成功地销售证券是对商业银行很大的考验,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的同时会绑定一些额外条件,例如贷款金额的部分要用做买商业银行所代理的证券。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的规律也给金融业造成坏的影响。
2.向商业银行证券部门,或者是金融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例如,银行的证券部门或者同一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承销某公司新发行的股票,银行可能劝说其客户购买这种股票。如果这种发行有失败的危险,商业银行就可能向该发行公司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以防止根据投资银行建议购买该种股票的投资者进行起诉。
3.商业银行向证券部门直接发放贷款。尽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对商业银行向证券部门的贷款比例进行了限制,但是商业银行可以绕过这种监管,向第三方贷款,并要求接受贷款方必须向银行证券部门或集团的投资银行子公司进行再贷款。
4.多元化金融集团功能选择的两难境地。如果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具有了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其结果可能是,商业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可能向客户推销它的证券部门或集团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的证券。
5.通过银行证券部门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当商业银行发放了一笔没有支持的贷款之后,为了避免贷款损失,商业银行可能会鼓励客户利用它的证券部门或集团投资银行子公司发行新的证券,从而使银行能够收回贷款,证券部门则获取手续费收入。
6.金融集团内部各部门通过合谋从经济上锁定客户。在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向客户提供某种类别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如果该客户同时需要其它种类的金融服务,那么这一服务部门就可能通过经济锁定的形式,要求该客户購买集团其它部门的产品和服务。
7.证券部门将未售出的证券打入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当证券部门有一些低质量的证券未售出时,为了避免遭受重大损失,证券公司可能会寻求以适当的价格将这些不良证券配置到集团的其它部门,比如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 二、利益冲突问题所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在金融服务领域具体指的是一些证券或是基金代理人在其专业领域比其被代理人即金融客户了解更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从而产生决策者和提供参考者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不对称问题。
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中介服务时,基于其与客户间存在的各种经济条件以及所掌握市场信息的质量差异,就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现象,金融机构对此可以加以利用,以便为自己谋求更大的利益,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利益冲突。
(二)金融集团的内部的复杂化及追求利益矛盾
金融控股集团由于业务的扩展,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或各业务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也可能导致效率的损失。根据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观点,将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结合起来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可能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加上监管上的困难,可能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这也是各国以前纷纷通过金融分业经营法律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的防范对策
我国对利益冲突的规制目前正处于重视程度快速提升而完善的制度框架尚未形成的阶段。在学术上,金融服务领域的利益沖突问题也引起了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从对利益冲突的概念的诠释到其表现形式,还有形成原因,还有解决方案都有一些论述。但总体而言研究较少。我国的对策主要在于对金融控股集团利益冲突的协调,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制度和银行的职业道德。以监管机制控制利益冲突就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或外部“防火墙”等方式,限制经理或股东利用潜在的利益冲突为本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它为集团内部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其他银行机构之间的金融行为确立了一套明确的规则和运作程序。建议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或类似法规,防止银行因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阻断证券与银行之间风险的传递。
(二)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控制
金融控股集团应建立充分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衡量、监控内部交易及管理集团范围内的风险集中程度,能较为准确地确认、评估、监控所有的集团内部交易,确认并记录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随后的变化。
(三)改善委托—代理关系
只要在所有者和被雇佣者之间存在分离,就会出现代理问题。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就会产生“道德风险”。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应该首先在组织设计中考虑在集团价值链运行过程中各种代理人的不同信息需求;然后正确地分配每一个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责任;其次建立控制和激励机制。使代理人负担起各自的风险责任,并且通过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各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
[注释]
①汪鑫,杨洁.论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暨南学报.2009(2):105—110.
②张华胜.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③原文引用:A conflict of interest is a situation in which financial or other personal considerations have the potential to compromise or bias professional judgment and objectivity.
[参考文献]
[1]汪鑫,杨洁.论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暨南学报.2009(2):105-110
[2] Hanson Hosein, Unsetting: NIH Oversight of Extramural Financ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3]OECD:Targeted Site Reviews on Financ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Observations.
[4]OECD:Manag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Public Sector.
[5]Professor Ingo Walter of Stern School of Business,New York University and Visiting Professor atINSEAD:Reputational Risk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Banking and Finance:The Evidence So Far.
[作者简介]朱雯(1987—),女,湖北人,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9级,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