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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我国对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界定明确,国家保护夫妻合法共同财产。然而,近年来社会环境不断变化,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规范化、复杂化等倾向和特点,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出现了诸多法律难点。法务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夫妻财产中的一些抽象、特殊类型,在当前法律规范下难以找到融洽释疑,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财产的理解界限存在分歧,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和完善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1年施行,2001年4月进行修订,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拥有的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意义上是新婚夫妇结婚后到离婚或者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之前的时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通过劳动、投资、受赠等获得的合法财产(除提前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五个特征:
一是一般财产特性,即其他财产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
二是财产范围有限,受夫妻双方经济条件、社会因素等影响;
三是主体固定,只属于夫妻双方特定身份;
四是婚姻关系本身所赋予夫妻财产的复杂特性;
五是平等处理,夫妻中一人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转让、使用时,需征求另一方意见。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不足
1、非常法定财产制缺位
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主要用来特指一些较少发生的特定法律狀况,例如夫妻双方中一方破产、背负巨额债务、感情不和引起婚内分局等,经过法律诉讼所保护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然而,当前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正常的共同财产进行保护,假如夫妻双方出现上述所提到的特殊情况时,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缺失,存在一定法律空挡,在此情况下当夫妻中一方要求分割财产遭到对方拒绝,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只能选择离婚,这对婚姻关系中非过错方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明确
根据前文所述,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定义、特征上已近有了详细规定,但范围还有不确切之处,通常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范围:
(1)工资、奖金。工资和奖金都应被视为职工个人的职业性收入,这里的职业性收入普遍意义上作为广义范围来理解。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个人基本工资往往只是职业性收入的一部分,还包括福利实物、津贴,政策性补贴、奖金收入,有些企业还会发放股份期权,全部被纳入到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2)生产、经营收入。前文所述工资奖金主要是依靠劳动或职业所得,而生产经营性收益主要是指大量的资本性收入,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当前,学界有观点表示,为了防止部分人投机取巧,利用闪婚、闪离借机谋取婚姻另一方大量财产,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考量,应当将生产、经营性收入作为个人所持有财产进行分割,从共同财产范围内剥离出来。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这一设想存在一定法律障碍,司法环节存在一些难点,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
(3)知识产权收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渊源可追溯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它属于个人智力成果权,体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一方面,知识创造者必然拥有知识产权人身权,另一方面,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内,对知识产权所取得各种经济利益可以继续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例如,某部文学作品其作者配偶没有署名的,权利就归作者本人行使,但婚姻存续期内由知识所赢得的稿费、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当前《婚姻法》规定中,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外,法律承认夫妻存续期内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然而,法学界有观点认为,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就充分体现出个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保护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对个人财产赠予夫妻中一方,如果因此得到财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变更了遗嘱,违背了遗嘱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意愿。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合理的结合点需要作出理论研究。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完善
(一)进一步界定继承受赠财产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在《婚姻法》《继承法》中进一步界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中一方所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属。将夫妻一方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在经过合法认证后作为个人自由财产,一方面可以避免夫妻婚后个人财产性质由于家庭结合而转变为双方共同财产,这符合公民行使个人财产权利的基本法理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个人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知识产权收益归属。这里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行使问题,财产权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具有不同步性,因此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把婚内知识产权收益分割为享有人身权的夫妻一方,视实际情况可对另一方进行一定补偿。
(三)理顺管理机制。当前夫妻财产形式多样化,因此出现矛盾和法律困境也层出不穷,例如网络财产分歧等等,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夫妻财产管理体制机制,夫妻双方经协商后可给予其中一方财产管理权,减少司法分歧。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2002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沈张茂《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人民法院院报.
[4]潘肖肖.新形势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8期.
作者简介:韩帅,1996年12月,男,汉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1年施行,2001年4月进行修订,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拥有的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意义上是新婚夫妇结婚后到离婚或者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之前的时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通过劳动、投资、受赠等获得的合法财产(除提前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五个特征:
一是一般财产特性,即其他财产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
二是财产范围有限,受夫妻双方经济条件、社会因素等影响;
三是主体固定,只属于夫妻双方特定身份;
四是婚姻关系本身所赋予夫妻财产的复杂特性;
五是平等处理,夫妻中一人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转让、使用时,需征求另一方意见。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不足
1、非常法定财产制缺位
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主要用来特指一些较少发生的特定法律狀况,例如夫妻双方中一方破产、背负巨额债务、感情不和引起婚内分局等,经过法律诉讼所保护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然而,当前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正常的共同财产进行保护,假如夫妻双方出现上述所提到的特殊情况时,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缺失,存在一定法律空挡,在此情况下当夫妻中一方要求分割财产遭到对方拒绝,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只能选择离婚,这对婚姻关系中非过错方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明确
根据前文所述,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定义、特征上已近有了详细规定,但范围还有不确切之处,通常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范围:
(1)工资、奖金。工资和奖金都应被视为职工个人的职业性收入,这里的职业性收入普遍意义上作为广义范围来理解。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个人基本工资往往只是职业性收入的一部分,还包括福利实物、津贴,政策性补贴、奖金收入,有些企业还会发放股份期权,全部被纳入到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2)生产、经营收入。前文所述工资奖金主要是依靠劳动或职业所得,而生产经营性收益主要是指大量的资本性收入,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当前,学界有观点表示,为了防止部分人投机取巧,利用闪婚、闪离借机谋取婚姻另一方大量财产,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考量,应当将生产、经营性收入作为个人所持有财产进行分割,从共同财产范围内剥离出来。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这一设想存在一定法律障碍,司法环节存在一些难点,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
(3)知识产权收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渊源可追溯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它属于个人智力成果权,体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一方面,知识创造者必然拥有知识产权人身权,另一方面,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内,对知识产权所取得各种经济利益可以继续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例如,某部文学作品其作者配偶没有署名的,权利就归作者本人行使,但婚姻存续期内由知识所赢得的稿费、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当前《婚姻法》规定中,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外,法律承认夫妻存续期内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然而,法学界有观点认为,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就充分体现出个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保护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对个人财产赠予夫妻中一方,如果因此得到财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变更了遗嘱,违背了遗嘱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意愿。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合理的结合点需要作出理论研究。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完善
(一)进一步界定继承受赠财产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在《婚姻法》《继承法》中进一步界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中一方所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属。将夫妻一方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在经过合法认证后作为个人自由财产,一方面可以避免夫妻婚后个人财产性质由于家庭结合而转变为双方共同财产,这符合公民行使个人财产权利的基本法理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个人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知识产权收益归属。这里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行使问题,财产权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具有不同步性,因此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把婚内知识产权收益分割为享有人身权的夫妻一方,视实际情况可对另一方进行一定补偿。
(三)理顺管理机制。当前夫妻财产形式多样化,因此出现矛盾和法律困境也层出不穷,例如网络财产分歧等等,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夫妻财产管理体制机制,夫妻双方经协商后可给予其中一方财产管理权,减少司法分歧。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2002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沈张茂《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人民法院院报.
[4]潘肖肖.新形势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8期.
作者简介:韩帅,1996年12月,男,汉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