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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公司捐赠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社会现象,从地震灾区到抗洪抢险,从各种教育性基金的设立到希望工程的发起,公司捐赠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难以避免的是,公司捐赠中充斥着复杂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能否解决将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相关主体权益的保护和公司的正常运转。本文着重论述公司捐赠的概念、关于公司捐赠正当性的争议以及公司捐赠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的平衡。
关键词 公司捐赠 社会责任 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
一、公司捐赠的概念
捐赠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公司捐款的规定很少见。首次规定公司捐赠的是2003年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将企业捐赠明确定义为:“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基于此笔者认为公司捐赠是指公司作为捐赠的主体,以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利益为特定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
二、公司捐赠正当性的争论及评析
(一)早期的观点:公司不可为无偿之捐赠。
1、公司是由一定人员按照法定的方式组织成立的盈利性组织,公司的最大目的是盈利,追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股东投入资金设立公司,就是为了通过这一商事组织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公司的利润应该分配给股东。这种观点主要由英、美、法等国严格坚守的“能力外行为理论”支持。
2、著名法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从法经济学角度提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以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让消费者承担,最终导致公司竞争力下降,被淘汰出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将消减公司股东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3、日本坚持的“逾越权能原则”,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依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目的为界限的,超越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是无效的。以公司目的范围外之事由使用公司资金是被加以禁止的,违反这一精神所缔结契约以及其他行为均无效。
(二)近期观点:公司可以为无偿之捐赠。
如上文分析,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长期以来公司慈善捐赠持否定态度。直到近代,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冲破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从而肯定了公司慈善捐赠的合法性。
1、主张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学者认为,公司除了是一个营利性实体,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公司除了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外,还应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以尽其社会责任。理由:第一,现代社会对公司组织的期待已由纯粹的经济组织转变为兼具社会使命的组织。公司需要调整其作用,担负起社会责任,否则可能危及公司存在的正当性。第二,公司应从过去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更改为对长期目标的追求。所以,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改善公司所处的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目标的实现。第三,很多社会上问题是由公司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生态破坏,公司有责任帮助社会处理这些问题。第四,公司拥有很多优势资源可供解决社会问题。第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自己的形象,取得社会的认可,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强调公司以获利为目的,并不能否定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增加社会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不能把追求公司盈利和实现社会利益对立起来。
2、主张公司公民理论的学者认为,公司公民和自然人公民一样应承担一些责任,主要是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等四个方面的责任。公司要承担赚取利润的经济责任;公司公民要遵守法律;公司要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公司公民都要富有慈善意识,即在改善公司状况的同时改善他人的生活。公司公民的这四种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而且哪一个都不能独立存在。所以,一个优秀的公司公民必须同时做到盈利、守法、讲道德、重慈善。
3、主张相关利益人理论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不仅涉及到股东利益,事实上还广泛地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不仅需要股东的投入,同时也需要广大职工、债权人、销售商等相关主体的投入和支持。他们共同的投入和支持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公司。缺少任何一方,公司都难以正常运作。因此,公司必须考虑这些相关主体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
三、 公司捐赠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公司捐赠一般表现为以公司的名义将一定的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无偿赠予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机构。公司做出的捐赠决策往往会引起较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冲突。
(一)公司股东利益维护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问题。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公司将其营利分给其股东享有,这就是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公司的自益权是刺激股东进行投资最主要的源泉之一,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维护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否则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但是,公司除了承担为公司的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的存在目的,同时也肩负着增进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的社会利益。其中公司捐赠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最初的表现形式。当两个利益发生冲突时,本文认为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公司捐赠应该在满足股东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而且,从当今世界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状况来看,公司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也是公司立法和司法的必然发展趋势。
(二)公司捐赠行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公司的捐赠行为必然会减少其一般责任财产(或担保财产),这样势必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也就具有了必要性。本文认为,公司的捐赠行为应该大力提倡,但是应该在不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而且,如果法律肯定这样的行为将会严重的侵蚀社会的信用体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赋予公司的债权人对于这种恶意逃债的行为撤销的权利。因此,在公司因捐赠行为所负的社会责任和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而又不能同时兼顾二者时,应该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捐赠过程中董事的忠实及注意义务问题。
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等。” 本文认为,法律虽然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和列举性的规定,但是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情形,这就需要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从而实现实质的正义。董事超越授权进行的捐赠行为并不一定必然违反忠实义务,这要综合董事实施捐赠时的动机、目的和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考虑公司的规模、效益及其社会经济地位,作出合理的裁量,而不能只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的章程,是否超越公司的授权范围。
四、我国公司捐赠的利益平衡及其条文化
(一)在法律上明确公司捐赠的性质。
公司的捐赠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在公司立法中应该有所体现。如果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司捐赠的性质,承认其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之一,可以激励公司进行捐赠,进而发挥公司捐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可以避免对公司捐赠正当性的争议,从而鼓励公司进行捐赠。
(二)在章程上明确公司捐赠的程序。
公司的捐赠涉及到公司的股东自益权,事关股东的财产权利,所以对于公司的捐赠程序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捐赠过程的每个行为都有章可循,并且要尽可能让股东参与到公司捐赠的决策中来,给予股东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同时还要考虑到决策的可行性和效率性,如果无论多少数额的捐赠都需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再决策,就没有什么经济效率可言了,这是不可取的。本文认为应该在公司的章程中对捐赠的程序和数额进行规定并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讨论通过。这样公司捐赠行为就有章可循了。
(三)公司捐赠的目的、主体、数额的合理性应该予以明确规定。
1、公司捐赠的目的对于捐赠的效力具有很大的影响,需要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公司捐赠的目的一般应该限定于公益事业或为公共利益的其他事业,如是为公司自己的利益或其他私利则不应该承认其效力,这也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立法目的的。
2、公司的捐赠的主体实际上指的公司的哪个机关有权做出捐赠的意思表示的问题。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当然可以对外作出捐赠的意思表示,但是可为捐赠的权利必须来源于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或授权,而不能擅自地进行。
3、公司捐赠的数额应该具有合理性。如何判断合理与否? 本文认为并不需要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该针对每个为捐赠的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判断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规模、效率以及是否会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相关的因素。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 2009级法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第二条.2003年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②赵万一.张晓玲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载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7期。
③姜一春.管洪彦.公司捐赠行为的效力分析兼谈公司捐赠的立法完善.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10期.
④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⑤孙鹏程.沈华勤.论公司捐赠中的社会责任——以现行法为基础的制度设计.载于法学,2003年第4期.
⑥沈洪涛.21世纪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主流公司公民研究综述.载于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8期.
⑦徐强胜.公司相关利益人理论的法学述评.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年第11期.
⑧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⑨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关键词 公司捐赠 社会责任 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
一、公司捐赠的概念
捐赠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公司捐款的规定很少见。首次规定公司捐赠的是2003年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将企业捐赠明确定义为:“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基于此笔者认为公司捐赠是指公司作为捐赠的主体,以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利益为特定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
二、公司捐赠正当性的争论及评析
(一)早期的观点:公司不可为无偿之捐赠。
1、公司是由一定人员按照法定的方式组织成立的盈利性组织,公司的最大目的是盈利,追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股东投入资金设立公司,就是为了通过这一商事组织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公司的利润应该分配给股东。这种观点主要由英、美、法等国严格坚守的“能力外行为理论”支持。
2、著名法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从法经济学角度提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以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让消费者承担,最终导致公司竞争力下降,被淘汰出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将消减公司股东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3、日本坚持的“逾越权能原则”,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依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目的为界限的,超越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是无效的。以公司目的范围外之事由使用公司资金是被加以禁止的,违反这一精神所缔结契约以及其他行为均无效。
(二)近期观点:公司可以为无偿之捐赠。
如上文分析,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长期以来公司慈善捐赠持否定态度。直到近代,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冲破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从而肯定了公司慈善捐赠的合法性。
1、主张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学者认为,公司除了是一个营利性实体,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公司除了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外,还应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以尽其社会责任。理由:第一,现代社会对公司组织的期待已由纯粹的经济组织转变为兼具社会使命的组织。公司需要调整其作用,担负起社会责任,否则可能危及公司存在的正当性。第二,公司应从过去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更改为对长期目标的追求。所以,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改善公司所处的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目标的实现。第三,很多社会上问题是由公司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生态破坏,公司有责任帮助社会处理这些问题。第四,公司拥有很多优势资源可供解决社会问题。第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自己的形象,取得社会的认可,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强调公司以获利为目的,并不能否定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增加社会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不能把追求公司盈利和实现社会利益对立起来。
2、主张公司公民理论的学者认为,公司公民和自然人公民一样应承担一些责任,主要是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等四个方面的责任。公司要承担赚取利润的经济责任;公司公民要遵守法律;公司要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公司公民都要富有慈善意识,即在改善公司状况的同时改善他人的生活。公司公民的这四种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而且哪一个都不能独立存在。所以,一个优秀的公司公民必须同时做到盈利、守法、讲道德、重慈善。
3、主张相关利益人理论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不仅涉及到股东利益,事实上还广泛地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不仅需要股东的投入,同时也需要广大职工、债权人、销售商等相关主体的投入和支持。他们共同的投入和支持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公司。缺少任何一方,公司都难以正常运作。因此,公司必须考虑这些相关主体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
三、 公司捐赠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公司捐赠一般表现为以公司的名义将一定的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无偿赠予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机构。公司做出的捐赠决策往往会引起较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冲突。
(一)公司股东利益维护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问题。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公司将其营利分给其股东享有,这就是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公司的自益权是刺激股东进行投资最主要的源泉之一,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维护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否则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但是,公司除了承担为公司的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的存在目的,同时也肩负着增进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的社会利益。其中公司捐赠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最初的表现形式。当两个利益发生冲突时,本文认为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公司捐赠应该在满足股东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而且,从当今世界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状况来看,公司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也是公司立法和司法的必然发展趋势。
(二)公司捐赠行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公司的捐赠行为必然会减少其一般责任财产(或担保财产),这样势必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也就具有了必要性。本文认为,公司的捐赠行为应该大力提倡,但是应该在不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而且,如果法律肯定这样的行为将会严重的侵蚀社会的信用体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赋予公司的债权人对于这种恶意逃债的行为撤销的权利。因此,在公司因捐赠行为所负的社会责任和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而又不能同时兼顾二者时,应该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捐赠过程中董事的忠实及注意义务问题。
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等。” 本文认为,法律虽然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和列举性的规定,但是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情形,这就需要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从而实现实质的正义。董事超越授权进行的捐赠行为并不一定必然违反忠实义务,这要综合董事实施捐赠时的动机、目的和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考虑公司的规模、效益及其社会经济地位,作出合理的裁量,而不能只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的章程,是否超越公司的授权范围。
四、我国公司捐赠的利益平衡及其条文化
(一)在法律上明确公司捐赠的性质。
公司的捐赠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在公司立法中应该有所体现。如果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司捐赠的性质,承认其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之一,可以激励公司进行捐赠,进而发挥公司捐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可以避免对公司捐赠正当性的争议,从而鼓励公司进行捐赠。
(二)在章程上明确公司捐赠的程序。
公司的捐赠涉及到公司的股东自益权,事关股东的财产权利,所以对于公司的捐赠程序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捐赠过程的每个行为都有章可循,并且要尽可能让股东参与到公司捐赠的决策中来,给予股东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同时还要考虑到决策的可行性和效率性,如果无论多少数额的捐赠都需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再决策,就没有什么经济效率可言了,这是不可取的。本文认为应该在公司的章程中对捐赠的程序和数额进行规定并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讨论通过。这样公司捐赠行为就有章可循了。
(三)公司捐赠的目的、主体、数额的合理性应该予以明确规定。
1、公司捐赠的目的对于捐赠的效力具有很大的影响,需要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公司捐赠的目的一般应该限定于公益事业或为公共利益的其他事业,如是为公司自己的利益或其他私利则不应该承认其效力,这也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立法目的的。
2、公司的捐赠的主体实际上指的公司的哪个机关有权做出捐赠的意思表示的问题。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当然可以对外作出捐赠的意思表示,但是可为捐赠的权利必须来源于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或授权,而不能擅自地进行。
3、公司捐赠的数额应该具有合理性。如何判断合理与否? 本文认为并不需要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该针对每个为捐赠的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判断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规模、效率以及是否会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相关的因素。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 2009级法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第二条.2003年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②赵万一.张晓玲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载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7期。
③姜一春.管洪彦.公司捐赠行为的效力分析兼谈公司捐赠的立法完善.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10期.
④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⑤孙鹏程.沈华勤.论公司捐赠中的社会责任——以现行法为基础的制度设计.载于法学,2003年第4期.
⑥沈洪涛.21世纪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主流公司公民研究综述.载于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8期.
⑦徐强胜.公司相关利益人理论的法学述评.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年第11期.
⑧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⑨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