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县级司法审判秩序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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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四川省高院对四川各县司法,从审判程序、判决证据、禁止刑讯和非法羁押及清理积案几方面加以整治。其效果是复杂的,有成效但又不尽满意:制定了审判程序文本,司法审判行为有所规范,积案一度减少,效率有所提高;但最后结果却不理想,或虎头蛇尾,或积重难返,或死灰复燃,改头换面,愈加严重。
  〔关键词〕县级审判秩序;四川省高院;清理积案
  〔中图分类号〕K263;K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157-09
  南京国民政府承接北洋政府而建立统治。北洋后期县级司法的黑暗众所周知,故而,南京政府成立后,从组织改革、人员素质、划拨经费、审判秩序几方面入手进行整顿。关于组织、人员、经费的整顿情形笔者已有文讨论,此文专论整治审判秩序及其成败得失。
  为了整治审判秩序,中央和省级司法行政机构频频颁布法律、法令。从审判行为和结果看,20世纪四十年代较三十年代确有改观。但同时也得承认,改善效果并不持久,非但不久,有的行为即便在整顿之际,也仅是有所收敛,藏而不露,风头一过,旋而复发。究竟有哪些改善与不变?旋即反弹的原因为何?本文欲对此进行探讨。
  一、最高司法行政机构和川省高院的整顿举措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四川正处于军阀割据的防区制下。军阀是其辖区内的太上皇,军令大于国法。司法审判经常于法无据,随心所欲。
  从20年代末起,司法院、司法行政部陆续发布整治训令,其时,防区制下的四川对中央命令并不积极响应。笔者查阅了能找到的资料,只看到那时四川高院的一两则相关训令,四川整顿审判主要从1935年后才开始,是年出版的《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对整治司法举措记录较详。
  (一)严令遵守审判程序
  整顿从整治审判程序开始,主要包含严令当庭记录、制作判词、厉行宣判几方面。
  第一、当庭记录。1933年司法行政部批评“各法院书记官,于开庭时多未能在庭上做成笔录,往往于退庭后就卷中词句凑入补作”,“殊与法定程序不符”,严令“嗣后各该记录人员务须痛改积习,关于制作笔录,一切遵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得稍有违误”,“笔录必须当庭制作”。11935年司法行政部又重申前训,命“应当庭录供,并分别朗读或令当事人阅览笔录并署名”。21937年3月司法行政部还有相关训令通饬遵照。
  1935年5月川省高院批评“兼理司法各县政府所办刑事案件,大多违反法令,藐视规章,或则出自心裁,或则偷闲取巧,潦草敷衍,不一而足。撮其最甚,略有三端,笔录则怠于朗读签名,判决则怠于制作送达,采证则仅凭书面陈述。”3令办理刑事案件务须恪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及各法令办理。11月又训令,严禁白纸填供,要求“审判笔录,依法应当庭经过宣读程序,若仅以白纸令当事人签字,退庭后任意填写,不惟诉讼无确事实,难免脱漏错误,更恐发生贿托改变诸弊端,……令仰县长随时督同承审员,于审判笔录,务须法定程序,认真改良,勿相疏忽。”4次年再训令审讯笔录务须当庭制作。
  第二、制作判词。1934年司法行政部批评“各省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对于民刑裁判,仍多以堂谕代行判决,殊与现行法制未合。”要求“嗣后务须厉行制作判词,不得再以堂谕代行判决。”同年,司法院要求对已经作好的但无判词的堂谕判决补制判词。5次年司法行政部训令各高院禁止以白纸令当事人签字。为了检查判词,高院成立了承审员成绩审查委员会,通令各县检送各县承审员制作的判词10份到院备查。
  第三、厉行宣告。1933年司法行政部训令各兼理司法县长判案“均应经过宣示或宣告之程序”,指责他们“对于此项程序多未照办理,殊有未合”,要求“嗣后对于宣示或宣告之裁判程序,务须厉行宣判程序”。61935年省高院发布类似训令,要求审判结束后“应由审理之县长或承审员及记录之书记员签名,并应向供述人朗读,……判决应当庭宣告”,强调记录、制作判决书、签名盖章、宣读均为现行法令明定的重要程序。 71937年,司法行政部多次不惮繁琐地发布遵照程序的训令。
  (二)严令刑事审判重证据
  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多次明令注重证据。1932年司法行政部即令注意勘验程序,1936年定出勘验初报制度,要求各院、县照章勘验,批评1932年就已训令注意勘验,但“各司法机关对于勘验,仍不免有疏漏情事”,89月司法院训令批评各法院法官和兼理司法县政府,常以自由心证主义为名办案,要司法行政部通令慎重审断,认定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训令中,司法院详陈注重证据各节,从搜索、勘验、文书证物、实物证物、证人,询问、对质到签字都一一道明,912月省高院训令各县长或承审员应躬亲莅验,批评原审多对于检验伤痕极不重视,多委派科员、区长代率检验吏前往检验。通令厉行检验程序,“嗣后凡检验生死各伤,均应由县长或承审员躬亲莅验”,特地说明,不能迁就民间保全尸体的非法请求,否则将“使案件的审理难以公允服人”。10
  (三)禁止刑讯审判、非法羁押和清理积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刑讯审判、滥行羁押早已是司法痼疾,此次整顿,司法要员们强调最多的也是这个问题。
  当时我国已规定废除刑讯,要求“折狱定谳,常视证据之确告,不重口供之有无。”11禁止非法羁押与清理积案相表里,只有积案清理干净,才能显示“禁止”效果。1929年司法院即训令革除延宕审判陋习,121935、1936年司法院再令速清积案,批评各司法机构案件收结大都不能相抵,旧案未清,新案又至,要求必须限期整理,各院、县对犯案人数有明确统计。13此后,司法行政部多次训令严禁非法羁押,要求各院、县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厉行具保责付。   此前,高院已发布过清理积案令,令称中央执行委员会已批评拖延审判之痼疾,要国府通令对于嫌疑案件,不得久悬不结。141935、1936年在司法院、司法行政部督促下,省高院一再频频训令督促。1935年9月批评“对刑讯一层,各县政府以积习相沿,并未废止”,一年来已接到多起县府违法用刑呈报,“一经查据,大多实在,或则妄逞意气,鞭打责于良民,或则意图取供,使酷刑于嫌犯,血肉飞溅”,严责“各县政府既多违令用刑,干犯法纪,若不从严禁止,何以维人民而恤民生。”15要求一律不得用刑。对长期羁押,省高院批评 “以一己之喜怒,夺人民之自由,殊属不合。”要求分别疏通,16 对“在押之刑事被告应详加审核,或具保或用责付及限制居住办法停止羁押”,17下令各法官“亟应检身束心,靖恭尔位,扫除延迟之恶习,树立法治之精神。” 18
  几项整治举措中,清理积案措施最具体,包含审结期限、人均审案数量、收案结案的量化指标等等,并要求每月上报表格,以便于上级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规定具体时限以1936年1-6月为限,必须在6个月内清理干净久审未结,或久不审讯各案,“每月收结案件,务须两数相抵,若有积案,则每月需结超于收,……于半年内将积案一律结清”,并训示“即将于每月收结案件是否相抵,积案是否如期结清以作考成,而课殿最。”19川省高院制定的《审理民刑案件切要办法》中,强调民刑诉讼“以速审速结为原则”, 规定审判时限四项,第一、受理新案,至多不得逾两周,即须判决;第二、一次不能判结之件,其第二次传票之发出,不得逾二日;第三、一次不能终结之件,除另行征集重要人证,须按程记日外,第二次审理日期,不得超过四日;第四、各种法令规定之期限,务须严格遵守,非有必要特殊情形,不得逾越。20省高院又把责任落实到人头,规定各级法院的法官每月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审案任务。越是基层法官,审案数量越多,“本院(省高院)及分院推事配受案件,每月须办结16起以上,24起以下”,“地方法院推事配受案件,每月须办结24起以上,30起以下”,“地方法院简易庭推事配受案件,每月须办结25起以上,35起以下”。21虽然这些审案数量是针对法院法官而非司法处的审判官和兼理司法县政府的承审员,但依照由高级司法机关到低级司法机关审案逐级增加的逻辑,可以断定审判官和承审员审案数量一定多于地方法院简易庭推事每月25-35件的标准,至少也是等于此数。
  按照部和省的要求,各法院、司法处、兼理司法县政府每月都要上报民刑事案件收结表、延迟表,对兼理司法县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各县兼理司法县政府民刑案件收结一览表”。
  省高院还公开点名斥责各县延宕不审的行为。1935年斥责新都县监所长期羁押,甚至羁押人犯达两年,管收民事被告长达一年以上而不审,令新都从速裁判;22指责合川承审员“滥用刑讯”,“现管押人数不下百余名”;23次年,严批秀山县滥行羁押与司法行政部不准滥行羁押人犯的命令实有未合,“如谢老黄、唐老□、刘五凤、陈老富、……周老发……苏老寿等既无姓名者多名,大半以抢劫命案预谋杀人等罪羁押,该收禁期日均为本年一、二月不等,何以时逾半年,犹未判决?”24
  经过整顿,各县审判秩序究竟有无改观呢?综而论之,效果多样。有些本以为难收成效的举措,立马就见到起色,但正当官员们得意之际,积弊却旋即反弹,有些举措始终不见大效。效果的多样化提示着整顿审判秩序动因和背景的复杂性,动因和背景的复杂又影响了整顿的最终结果。
  二、审判程序趋向规范、完备
  (一)从立案到判决书送达的全套程式得以建立和遵行
  若比较三四十年代四川各县的审判,从诉讼各程序——撰写状纸、送达传票、调查取证、庭审记录、制作判决书、宣读、送达判决全程来看,整治后较前有所规范。从1943年新繁县诉讼档案的卷宗目录上,可见诉讼程序趋向完备。这份卷宗目录包含如下内容:诉讼费核定单、诉状、传票回证两份、名单两份、笔录两份、辩诉状、委任状(委任律师)、领状、宣判名单、判决书、判决送达回证。25其他案件中也有相同目录。这显示出整个诉讼程序是完整的。从前显见的程序弊端,在笔者收集的各县司法处、法院审讯的共130余例诉讼档案中,有的再未出现,有的有所减少,有的则由公开转入地下,不再明目张胆违法违规,这说明其行为受到一定约束。
  二三十年代中期前,经常有联保长抓人送到县府,县府即便认为“草率疏漏”,也照审不误,收监关押。此等事例到了40年代则少见。1927年双流县黄有生两进县监所就是被某团队分队长以盗窃财物为名抓到县府,县知事提讯黄,结果是财产纠纷。尽管黄未偷盗,知事仍批收监5日。261935年4月,仪陇县当过几天苏维埃主席的林守清赶场时碰上了团正和保甲长,便被后者以“通匪”名义抓到县府。尽管县长觉得保甲长任意抓人送审,是“草率疏漏”,指令区长调查,27但仍进行了审讯。这种现象在这130余案中,再未见到。各案均有正式的起诉过程。相反,有些联保长送案到司法处后,却被训示不合法律。1940年德阳县一联保主任纠送一位打伤自己儿子和弟媳妇的当事人到司法处,就被训示“查伤害案件应由受伤者径向本处请示究办,而该联保竟将被告等押解送处,殊有未合,仰嗣后注意。”28
  在受案主体上,县政府有意识地依法约束自己的受案权限。1948年前,县政府依法可受理军法案,司法处受理普通刑事案,不兼理司法的县政府不受理普通案。有时乡镇公所和保甲长们仍把普通刑事案送往县府,到了40年代,县政府则不接受此等案件。1941年德阳县府就一件被送来的普通刑事案训令“查司法独立,所有普通刑事案件,均应由司法处侦查审判,以重法。兹查各乡镇及警察所近来每将普通刑事案件呈送本府,在过去囚粮均由财委会办理,尚可暂予羁押,移转侦查。近来人犯口粮奉令划分,若仍从权办理,殊于地方经费多增负担。兹特明令规定,凡属普通刑事人犯(即刑法分则各章所定人犯)均应径送司法处办理,本府概不接收”。29尽管德阳县府不受理的理由不尽是权责所限,而有囚粮不足的忧虑,但它以“司法独立”而拒绝受理普通刑事案,证明主观意识上,县府已有权责范围概念,与整顿审判秩序之前不尽相同。   以前,县长常用白纸填写被传人姓名后当作传票,交给法警带人审讯,但在这130余案中再未见到审判官自书传票,而是有了固定格式。1933年南部县有一所谓杜伯华诉共产党案件,兼理司法县政府开具传票的全部内容是“案查前任咨交县民杜伯华以共匪阴谋等情具诉朱清源等一案,仰该警将票开有名人证逐一传齐,依限来案候讯,切切勿违此票”。301935年新繁某县长手书传票的全部内容是“新农镇民周世昌等以卖后不交等词,据诉张和有一案,得批示外,合行票传,为此票仰候法警前去,于十二月五日即将后开有名人等逐一传齐,依限随票赴县,以凭训夺。去警勿得借票需索,兹延干咎。速速。”31把它们与40年代的传票对照,便可见到后者的改善,以资中县政府的传票为例:
  40年代县司法处的传票和判决书送达回证制度是又一项完备程序的设计。该制度要求法警送达传票和判决后,须由当事人给予证明,以便该法警回处销案,如没有送达,法警必须书面呈明原因,而非口头汇报交差。一份1945年新繁县的传票回证格式和内容如下:
  四川新繁县司法处民事传票回证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执达员叶仲琨收到传票日期被传事由被传人姓名
  九月二十三日传讯原告 廖锡福堂
  非交付受送达人之送达时则记其事实于下受送达人署名盖印若不能或拒绝署名时则记其事实于下应到日期被传人之住址
  廖锡福堂9月26日西马道街与刘绍明终止租约一案
  资料来源:《民国时期新繁司法处》,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全宗号159,目录号3,案卷号375(上)
  该回证下方还写有“此证由送达人带回缴销”。32票内姓名、地址、应送达和实际收票日期、回证缴销等项齐全,可避免法警延误案情。同时,上级也可监督下级司法机构的审判是否依法传讯、送达,避免警丁任意做手脚。在其他县的诉讼档案中也有“传票回证,呈缴备查”的字样。33
  (二)实行当庭记录制度
  无疑,庭审当记录在案,但整顿前却时而没有,时而补录。有的笔录供、证、判顺序颠倒,极不合审讯逻辑,按笔录难以还原庭审现场。此因当时未录,只命当事人在白纸上画押,事后补录而成。整顿后则判然有别。下文分别以二十年代双流县和四十年代德阳县的两份庭审笔录为例:
  双流例:
  问刘炳纯供 这任孝生的故父任升之从前置业无法偿债,借国民父亲典初的银550两,嗣后当业还银350两,下欠银200两,于光绪29年另立约借。迄今20年,欠本利未付。因系至亲,尚未逼讨。任升之于去冬病故,遗有街坊20间,国民同侄向他儿子任孝生索讨,反言并不识认,亦无此项债务。国民同侄来案具控他的。今蒙审讯,只求做主。
  问张镇川(证人)供 这刘炳纯们从前具控任升之,听闻国民故父张启成回家说过,有此项债务,今蒙审讯,求恩与他们做主就是。
  问任孝生供 这刘炳纯与国民纯系亲谊,有20年久并未来往,国民亦不能认识,至今国民父亲故后,这刘炳纯才来家索讨20年久并未提说债务,国民遵断愿将街坊一间抵押银200两交与刘炳纯招佃收租,俟国民有银偿还将房赎回,今蒙审讯,只求做主。34
  德阳例:
  黄先义田谷案辩论笔录
  问黄复仁年住职
  答:四十六岁住慧觉乡农
  问:你告黄先义什么事呢?
  答:我二十七年招黄先义佃我田二亩,押钞四千五百钏,每年与我交二斗谷子,二十九年又佃我地几亩,仅纳租谷一斗,他四千五百钏抄合法币二百二十五元,利息太大了,因谷价过高。
  问:你要求怎么办呢?
  答:要求减轻三十年利谷一石九斗。
  问:你把你的佃约拿与我看呢。
  答:是的(呈阅及发还)
  问黄先义年住职
  答:四十岁住慧觉乡农
  问:你佃他好多田,押钞若干,租谷好多呢?
  答:我佃黄复仁两亩田,押钞四千五百钏,每年只该与他交一斗谷子,三十年天旱,我都未收好多。
  问黄显仁年住职
  答:四十八岁住慧觉乡农
  问:黄先义佃黄复仁田押怎样呢?
  答:佃的两亩田,黄先义该完三分粮,三十年黄复仁是自己走完的粮,他两亩田要收两担谷子,要卖五百多元,黄先义的押钞四千五百钏合法币二百二十五元,所以利息过大。35
  双流例的笔录用语酸涩,绝非民众的口头用语,而德阳例则是口头的一问一答,可见双流的是审后补录,德阳的是当堂记录,记录制度得以实行。我所见的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前期讼案笔录语气,几乎都如双流前案。这一现象在四十年代庭审中得以戒绝。在130余案中,件件都有详细的庭审纪录。即便是标的金额很小的民事案件,记录也较仔细,各项内容,如日期、出席的审判官、书记官、原被告、证人、代理人及各项签名、画押一应俱全,记录语气就是一般民众的口头用语,可说明庭审记录的即时性。四十年代每份笔录末尾必有“本笔录经当庭朗读无异”一句,说明审毕、录毕向当事人朗读是法定程序。虽然无法证明是否每案审理都当堂朗读过,但至少说明审判官知道朗读这一法定程序是非履行不可的,即便不履行,也要做一个履行的样子。这点改进也是整治审判秩序的成果。
  (三)判决书的制作趋于规范
  制作正式判决书,禁止以堂谕代判决是又一着力点。这130余案,均非堂谕了结,它们或是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书,或是检察官、法官的裁定,或是兼理司法县政府、司法处或法院的判决书。这些批示、裁定、判决都属于正式的司法判词。
  判决书的各项形式内容,如案件性质、时间、文号、原被告和代理人、诉求、判决主文、事实及理由、审判官签名等项齐全。以1940年德阳县司法处一判决书为证:
  德阳县司法处民事判决 30年度□字第97号36
  原告谢安和 (另三人略)均住德新乡   被告谢传训 柳英锡
  诉讼代理人柳陈氏
  右当事人间请求终止租约事件,本处判决如左
  主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略)
  民国30年11月24日 德阳县司法处民庭审判官××
  其他案件判决书形式内容也如上述,可见,形式完整已经比较普遍。
  (四)借藉需索受到一定抑制
  借案需索早为社会诟病,禁止的法律法规也多得不胜枚举。整顿前,对法警的需索,多由县长在传票上手书“不准借藉需索”。不过,法警视之仅文字而已,而非刚性的制度约束。这次整治中,设计出一些程序使吏警的需索不得不受一定抑制。前面谈及的传票格式的完善是一项,如资中县政府的传票注意栏中有如下文字:“第二、本件送达吏警往返旅费由本府发给,不准向被传人索取。第三、送达人如有额外需索,准予告发。”37这些印在传票上的文字,实际上是明示被传讯人,如法警索费是违法的,可以告发。
  诉讼费用核定单也可起到抑制吏警需索的作用。该单内容有诉讼标的、金额、应征讼费数额、缴纳人等。一切费用都依法公开,可收到一石二鸟之功效。一是使当事人对于应缴讼费项目清楚明了,避免随意收取,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二可方便上级对县的“法收”进行监督,做到心中有数。
  对办案旅程中的收费,又规定必须依法明示,要求办案人员明确算出各项,如车马、吃住各费,填写清楚并汇报。在1941年江北县法院处理的曾顺廷诉曾海顺的一桩民事纠纷中,书记官率同执达员前去勘验,验毕绘制的民事勘验费用清册中载明:书记官一员,执达员一员。收到来洋120元。支出:滑竿洋144元(由院到渝往返各38元,由鱼嘴镇至龙兴镇往返各34元,合共72元,共144元)。轮费洋24元。往返3日伙食费32元。合计收12(原文如此)元,支200元,扣除下欠80元,由当事人原告补足外两清。38四十年代,德阳司法处一讼案中,送达书上方的公章内容如下“本件送达地点距本院里,计征食宿费元角分,舟车费元角分,不准逾额需索”。39
  上述一系列审判程序制度的实施,无疑是整治后的进步。不过我们在肯定进步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另一些现象。这些现象表明并非上述所有制度都完全地、一以贯之地得以遵行,有的是光打雷不下雨,有的是雷声大雨点小,有的是虎头蛇尾。
  三、从积案清理看整治的真假长短效果
  考察清理积案的效果,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查清人犯数量的增减和法官、审判官、承审员每天审案的数量。但很遗憾,笔者一直没有找到这些材料,难以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但是,其他材料,如工作报表、总结、视察报告、训令却为我们提供了多扇窥见清理概貌的窗口。而且,这些材料对清理效果持三种矛盾看法,反而可说明清理积案的多重面相。
  第一种认为清理卓有成效,这大多出自各县的汇报总结;第二种认为无甚成效,从1936年川省高院的训令中可见;第三种是满意与不满、欣喜与担忧并存,司法行政部1936年的一些训令和部、省两级司法官员1937年对县司法的视察报告持这种看法。
  ①《双流县政周刊》1938年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8、29、30、32、33、34、35、36、37、38、39、40期。(缺27、31期)
  毫无疑问,各县当然自认为整顿有效。一些县甚至称早已动手加紧审理、清理。1934年《新都县县政简报》记载县府规定“凡受理民刑案均随到随讯,随讯随结,房书送审,不得羁延时日”。40 1935年巴县地方法院称早已意识到积案之严重,自1933年起就加紧清理,“截至民二十四年八月底止,民刑简易庭及刑庭每人未结案件不过二三起,民庭案件较多,未结案件也不过每人十余起,本院所押人犯合计不过三十余名。曾经四川高等法院查明奖励。”41
  合江县政府1936年总结当年司法工作时称,年来接受新案共3400余起,对民事案件,新“县长到任后,即按照规定添聘承审,创建民庭,并规定呈词随受随送,随批随核,至迟不过即日。午后接批案件也随到随审”。对刑事诉讼,“县长到任后,令疏通监狱时,即将前任积案督饬承审补判29案,补送复判近20案。并新建刑庭,呈词收到后,也于是日接批,以刑事最重,初到概系随到随审,判决后即依法送请复判。”对于军法案件“以前状况:前任军法案大抵侦查未判或判而未送,请求复判,故羁押人犯颇多,判决搞定者甚少。”但现任“县长到任后,判决执行死刑人犯已达13名,未经判决搞定者最少。” 该县还总结到:“这一年来,分建民刑两庭,修建总办公厅,实行联席办公,案件随收随送,随批随核,最迟不过次日午后揭晓。民刑案件的诉讼人若午前达到,承审员约在午后即出庭审理”。42总之,对积案清理和速审新案的感觉良好。双流县政府1938年3到12月的民刑诉讼月报表也反映出对案件尚能及时批示。从第1到第10共十卷38期《双流县政周刊》记载了3月20日到12月17日,共237天司法处审理的1259例民刑事案件,其中刑事案596件,民事案663件。237天中,对绝大部分案件是次日或隔日即批示,隔两天以上批示的只有13案。①虽然没有最终审结,但批示不能谓不及时。
  各县报告反映出的情况固然可喜,可报告有无水分,则不确定。1936年1月25日省高院训令称“自本月起,嗣后造报民刑案件月报表,不得再有重大错误,或迟误情事”。此令是转司法行政部第6437号令,部里的训令称“近查各法院造报前项月表,仍多错漏或迟误情事,……自本月份起,各法院造报民刑月表,倘再有逾限或错漏情事,决依法严惩不贷”。43就算训令没有直接指责故意制作假报表,但也指出疏漏失误不少。法院报表都如此,又怎能令人全然相信较之法院报表更随意的司法处的报表呢?   最初司法行政部从各县法院或兼理司法县政府的报表看,对清理效果是满意的。1936年9月司法行政部的一则训令称:收到1936年5、6、7各月民刑案件月报表,5、6两月大多结案多于收案,可见承办人员在限期内工作较努力。一面是“满意”,一面却又担忧。这份训令同时指出在规定清理结束期限的第二个月,就已是结案少于收案,又有新案堆积。训令为此寻找的理由是“酷暑难耐,办公时间较短”,但也指出“其中因清理积案限竣便尔渐行懈怠者,恐亦不少”。为防止积案反弹,训令警告“须知本部前令所定6个月限期,专为清理旧有积案而设,嗣后通令各法院,无积案者,每月收结案件,务须两数相抵,则并不限何月,不论新旧,积案一清,不许再积,……其有旧案者,每月结案之数,必须超过收案之数,……如实因收案激增,以致结案虽多,仍难两数相抵,则应查核该承办人员的结案数目,是否确已超过该省原定每员每月办案数目最低限度以上,再谋救济。承办人员应各自尽责,该管长官应严厉督促,本部亦时时考核,不稍宽松。若每月结不抵收,即未能达办案数目最低限度者,该管长官与承办人员,均须负不尽职之咎。”44这份训令提示出几层意思,第一,积案很快就有增加;第二、司法行政部对积案问题十分敏感,7月刚一冒头,马上预为警告。之所以“敏感”,是因为晚清以来积案问题已成为司法痼疾,历届司法大员都强调清理,但都收效甚少,几乎成为司法行政部的一块心病,不得不严加防范。积案反弹如此迅速,也增加了我们对各县报告清理成效真实性的怀疑。
  比照上级司法官员实地考察结果,各县报告、报表也当受到质疑。1936年到1938年部、省两级司法要员几次视察各县司法,视察中,特别是突袭的视察中,他们看到一些在汇报总结中没有言及的情况。
  1937年省高院院长谢盛堂外出回蓉,路过内江,顺道视察内江司法处,发现诸多不合,第一、拖延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第二、民刑诉讼案件不依限宣示送达。谢批评司法人员不遵守办公时间,是导致积案丛生的原因,“以内江户口稠密,讼案纷繁,夙夜孳孳,犹恐不逮,今仅午前开庭,其怠忽职务,已可想见。” 谢进而指出“以上所列,不过指其著者而言,实则其他应受指责者,当难悉举。” 451937年2到4月,司法部次长谢冠生和谢铸陈分别视察四川43县司法工作,各县情况正如谢冠生所言“难趋一致”。从监狱关押现状可反观积案清理实况。谢所到的雅安、郫县、灌县、邛崃、名山、新津、双流七县的监狱中,雅安算第一,新津、郫县的也能注重卫生,无积案,其余各县监狱则很差,灌县监狱羁押大批未审人犯。最糟的是双流县监狱。46特别要提出的是,虽然谢只明说了双流监狱黑暗,但不等于双流监狱独黑。谢所到各县都预先通知,各县早已准备妥当。仅双流例外,谢突然造访时县长受训,承审员下乡,谢未见到这两人,管狱员没有接到上级命令,当然没有准备,所以谢能看到实况,而其他监狱是有备而迎接检查,故谢所见未必是真相。监狱管理的好坏,反映了积案清理现状,灌县、双流监狱关押着众多人犯,说明他们并没有认真清理。
  ①据《双流县政周刊》1938年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8、29、30、32、33、34、35、36、37、38、39、40期,每月收结案数统计。
  同期,谢铸陈视察了四川37市、县司法,其记录可和谢冠生的视察互为印证。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两月之内只能跑马观花走完37县,但即便大而化之地走走看看,谢铸陈仍看出不少问题。他指出,雅安、彭山、夹江、广汉、盐亭、剑阁的监狱“尚可”、“洁净”,眉山、新都、三台、隆昌监狱平平,其余各县监狱均狭小、黑暗、肮脏,对嘉定司法处的评价是“殊腐败”。他最不满的是重庆和璧山两地,监禁了900人的重庆监狱,更是“活地狱也”。各县中滥行羁押的有之,克扣囚粮的有之,拖延审讯,或草率从事的有之。璧山县县长因病不来和他晤面,秘书老朽,只有一名承审员,且“面带烟容,狱员腐败,监狱黑暗,有一所直不见天日”。谢铸陈认为“尚可”的监狱只有6县,占视察37县的16.2%,“平平”的有4县,占10.8%,其余73%的监狱不是不见天日,就是“饿死者甚多”。47各监狱的人犯现状,反映出清理积案的实况,总的看来,眼见的事实与各县的报告、报表是有出入的。
  若延长考察时段,可以断定,积案问题肯定没有解决。1938年四川高等法院训令改善诉讼程序,理由就是“各县司法处和兼理司法县政府,常常延迟办案,影响上级法院诉讼的进行,增加人民痛苦”,48 故而训令速加改善。直到1948年司法行政部还在训令“各院所对被告毋得滥押”,要求“各高等法院暨首席检察官,对羁押被告应慎重将事。毋得滥押。”49如此训令证明积案问题迁延不绝,积重难返。
  对清理积案的效果,县、省、部互为矛盾的看法,反映出部、省、县各方不同的用心和立场。四川当时有100余县,各县情况殊异,整顿自然有高下之分。经过整顿,各县司法不可能纤尘不变,至少要在表面上做些改动。一些县就拿着这些改变做夸张文章,汇报总结一般报喜不报忧,对成绩夸大其词,对不足隐而不提,对中央的政令、法令不管落实得是否到位,都称已全力贯彻,形势大好。如果省、部只看各县文字汇报材料,当然很乐观,这从省高院谢盛堂院长1935年的工作总结和司法行政部的一些训令中可见。省高院虽然知道各县实际并非尽如汇报所言,但在不同的场合,如工作总结和向上级汇报中,出于与各县相同的张扬政绩心理,自然说好,反过来面对下级的阳奉阴违,又十分不满,所以要严词训责。司法行政部高高在上,是否能了解到真实情况应打个问号。县、省两级的总结汇报成为他们信息的主要来源,所以对整顿效果也表示满意。不过,司法大员的巡视却使其看到一些真相。尽管巡查是蜻蜓点水,有时是例行公事,相对于众多的、形形色色的敷衍塞责,部中要员发现的只是一鳞半爪,也足以引起他们的担忧、警觉和指责。综合县、省、部三方对清理积案成绩的反映,应该说,成效是有的,但并不像各县自我总结那般乐观,问题仍然存在,但短期内又有所收敛。   走笔至此,有一现象令人颇为不解。照川省高院给简易庭法官每月审案25-35起的规定,各县承审员、审判官也比照这一指标,月均每人审案25-35起。但各县自报每月受案数百起,大大超过省定审案高限。1936年合江县称年来受案3400余,月均审案283起。安岳县1935年11月旧管新收民刑事案共313起,1936年1月旧管新收民刑事案共189起。50开江县1936年1月旧管新收民事案共67起,次月民刑事旧管新收共79起。51双流县1938年3月20日到12月17日共7个多月里,连批带审月均159案,①巴县法院月约1000起。52当时各县有多少审判人员呢?三十年代中期,川内各兼理司法县政府分成特、繁、中、简四等,特等县的承审员最多可达4人,其余各等承审员为1-3人,上述各县除巴县法院有推事8人、候补推事17人、学习推事11人外53,均为简等,仅设1名承审员,按省高院规定,巴县月均只需审240案,各县月均只需审35案,就算完成任务。需问的是,第一、省定标准的依据是什么?第二、若按各县自报受案数,根本不可能完成任务,但他们均自称基本完成,他们是如何填平收受和审结鸿沟的呢?第三、若各县自报数字如实,势必出现积案,上级司法行政机构为什么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只是一味要求加紧审理呢?对此,笔者还难以提出合理的解释,只得暂时存疑。
  实际上,清理积案非常复杂。积案问题不仅仅是司法审判的问题,而是各种社会问题在司法上的反映。对此,自然非采取综合措施难以竟其全功。清末以来,滥行羁押已成痼疾,监狱人满为患几为常态。时人一直多有抨击,官员也想给予解决。1914年梁启超提出的司法计划书第6条就建议“宜酌复刺配笞杖等刑以疏通监狱”,541935年在全国司法会议上,司法院副院长兼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覃振也提议要“酌采流刑”以疏通监狱。55类似提法自北洋时起到南京国民政府败退台湾止一直不断,这样调子反复弹唱,其音已耳熟能详,下属机构见类似训令,恐已视而不见。这反映出积案问题的严重性、长期性、综合性。
  四、结语
  综上可见,从三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司法审判秩序整治,有些成效,但又没有根本解决问题。整顿后的确有些新现象。审判程序得以建立,司法人员的行为都有所规范,积案一度减少,效率有所提高。但是,问题却没有彻底解决。虎头蛇尾有之,浮夸虚报有之,积重难返有之,死灰复燃有之。总之,司法审判中的种种弊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和政治体制下,是没有收到完全理想的整治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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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许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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