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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网购方便快捷,但我们也常常被假货困扰。这些假货,既有化妆品和服装,也有价格不菲的摄像机等电器产品。而且与网站联系,网站都以请与销售方联系而推托。与销售商联系,不是联系不上,就是置之不理。请问:网购买到假货向谁讨说话?
读者一剪梅、花落去等一剪梅、花落去等读者:
网购成为购物的重要方式,随之而来的假货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法律规定,网购买到假货,可从3个方面展开维权。
首先,可向卖家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39条还规定,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销售假货,应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作真实、明确答复。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买到假货后,可要求销售者退货、更换或赔偿。
其次,可向生产者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3条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便利冒充合格的,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要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购时,要问清厂家,收到假货,即可要求厂家赔偿损失。
第三,可向网站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59条规定,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广告法》第27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或应知廣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38条规定,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第39条还规定,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新颁布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网站作为商品信息发布平台,为销售创造条件,对商品来源、产地、真假有把关义务。网购假货后,可要求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4200 江苏省东台市北海路东台市法院 吴明江
电话:15851039110
立遗嘱时形式要件也要合法
编辑同志:
我家邻居王老汉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从不过问王老汉的生活。我们全家人经常帮王老汉做事,关心照料他的生活,尤其是在他病重期间,在临死前,他让我搬来录音机录下遗嘱,去世后所有遗产归我所有。但是王老汉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都不承认这份遗嘱,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 刘易
刘易同志:
你所谈到的这种遗嘱继承在法律上叫做遗赠。是指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在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重新指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分配数额并设立遗赠的效力,这就对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实际取得和消失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法律对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这条法律规定,遗嘱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必须邀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为其立遗嘱的行为见证,以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基于以上分析,你作为受遗赠人,在王老汉的子女对其遗嘱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要想取得王老汉遗产的受遗赠权,就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以便证明王老汉的这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这份遗嘱就会因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而导致无效,你的受遗赠权也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750004 宁夏银川民生巷35号市律师协会 李文成
电话:13014299013
网购方便快捷,但我们也常常被假货困扰。这些假货,既有化妆品和服装,也有价格不菲的摄像机等电器产品。而且与网站联系,网站都以请与销售方联系而推托。与销售商联系,不是联系不上,就是置之不理。请问:网购买到假货向谁讨说话?
读者一剪梅、花落去等一剪梅、花落去等读者:
网购成为购物的重要方式,随之而来的假货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法律规定,网购买到假货,可从3个方面展开维权。
首先,可向卖家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39条还规定,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销售假货,应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作真实、明确答复。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买到假货后,可要求销售者退货、更换或赔偿。
其次,可向生产者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3条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便利冒充合格的,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要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购时,要问清厂家,收到假货,即可要求厂家赔偿损失。
第三,可向网站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59条规定,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广告法》第27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或应知廣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38条规定,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第39条还规定,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新颁布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网站作为商品信息发布平台,为销售创造条件,对商品来源、产地、真假有把关义务。网购假货后,可要求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4200 江苏省东台市北海路东台市法院 吴明江
电话:15851039110
立遗嘱时形式要件也要合法
编辑同志:
我家邻居王老汉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从不过问王老汉的生活。我们全家人经常帮王老汉做事,关心照料他的生活,尤其是在他病重期间,在临死前,他让我搬来录音机录下遗嘱,去世后所有遗产归我所有。但是王老汉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都不承认这份遗嘱,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 刘易
刘易同志:
你所谈到的这种遗嘱继承在法律上叫做遗赠。是指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在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重新指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分配数额并设立遗赠的效力,这就对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实际取得和消失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法律对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这条法律规定,遗嘱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必须邀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为其立遗嘱的行为见证,以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基于以上分析,你作为受遗赠人,在王老汉的子女对其遗嘱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要想取得王老汉遗产的受遗赠权,就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以便证明王老汉的这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这份遗嘱就会因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而导致无效,你的受遗赠权也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750004 宁夏银川民生巷35号市律师协会 李文成
电话:13014299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