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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能够进行拍卖、转让、收益、抵押等交易行为是其基本属性,而物权交易过程中的估值是无法回避的关键性问题。本文对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市场需求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市场对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巨大需求
1、专利质押贷款对价值评估的需求
2012年8月8日,荆门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刚刚搭建的湖北省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以专利质押获得了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3亿元贷款支持,这不仅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的单笔贷款数额最大值,也是我国所有企业专利权质押的单笔贷款数额最大值。据公司董事长许开华介绍,此次拿出的39项专利包括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稀有金属回收、电子废弃物回收等,其中很多技术同时拥有日本、美国专利。但是,格林美公司专利的价值是如何评估出来的,媒体没有披露,作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340)也没有发布公告。为什么会是3亿元,而不是更少或者更多?如果联想到格林美公司对凯力克钴业公司2·7亿的收购价格,人们不难想象此次专利质押贷款的数目不是由专利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格林美公司资金需求量来决定的。国家开发银行之所以给予格林美公司一定数额的贷款,可能更多的是出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扶持,而非因为确定了格林美公司39项专利权的价值能够达到相应数额。
格林美公司是幸运的,它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特别支持。但是与此同时,在国家银根紧缩、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大环境下,更多的中小企业却面临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即使这些企业拥有货真价实的专利,也因为缺乏权威的、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认定,这些专利的价值无法得到银行的认可,企业无法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发展所需资金。
从全国范围来看,2012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总额141亿元,涉及专利3399件,平均每件专利融资415万元,质押专利数量和融资总额似乎并不算低。但是,这种质押融资贷款并非银行的市场行为,而是在地方政府资助担保、贷款贴息、中介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的帮助之下完成的。抛开这些政策扶持,商业银行不可能在专利权的价值评估都没有精确进行的情况下掏出真金白银承担风险。反之,如果专利权价值评估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即使没有政府特殊政策支持,商业银行一样会积极的按照质押专利价值大小为企业提供贷款。那么将会有更多的专利能够真正转化为资本,雪中送炭,助推中小企业茁壮成长。
2、专利拍卖对价值评估的需求
从2010年12月16日中国技术交易所首届专利拍卖会至今,中技所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届拍卖会。首届拍卖会最终拍卖成交标的28件,总成交金额接近300万元人民币,平均成交价为10·7万元;第二届拍卖会成交标的16项,总成交金额100余万元,平均成交价格6·25万元;第三届拍卖会成交标的87项,总成交425万元,成交均价5·9万元。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成交数量还是成交价格,均没有达到预想的火热程度。而几乎在同一时间,2011年6月30日加拿大北电公司的约6000件专利在拍卖中以45亿美元成交,成交均价7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50万元。二者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国内专利拍卖成交数量偏少,成交价格偏低。如果和艺术品、茅台酒等的拍卖结果相比就更加显得微不足道。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至今三十多年,形成了大量的存量专利,仅2012年专利授权量即有125·5万件,但是其中能够得到转化和实施的仅有10%左右。无论是中技所的拍卖会,还是其它机构所举办的拍卖会,其拍卖总数与全国授权专利总数相比都只是九牛一毛。制约专利拍卖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就是专利权价值评估平台和评估机构的缺失。如果2012年授权的每一件专利都能获得客观的估值,那么其中估值较高、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专利就会吸引投资者购买和运作,专利拍卖的火爆程度将远非今日所能比拟。
3、其它专利交易对价值评估的需求
除了专利拍卖和专利质押融资之外,专利权的许可、专利入股也需要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而拥有专利的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更需要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谈判筹码的分配。随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越来越大,因此,企业经济活动中对专利权价值评估的需求将会急速增长,但是目前尚未形成科学的合理的评价体系,也没有足够数量的评估人才,更没有成熟完善的评估机构。企业巨大的需求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缺口。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
1、传统评估方法
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如果参照传统的无形资产量化评估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是以重新购置或创建类似资产所需的成本减去资产的贬值和损耗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但是由于专利的研发成本和效益的弱相关性——专利的价值取决于它给企业带来的预期利益,而不是研发成本,因此用成本法评估的价值往往偏低。
市场法是根据市场上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来对资产进行定价的方法。由于专利是技术和法律的结合,权利要求中一个技术特征的微小变化都可能引起保护范围的巨大差异,进而导致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巨大差异,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参照物,也很难获得相似资产的交易数据。
收益法是评估无形资产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方法,即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适当折现,其需要重点考虑三个要素:未来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未来收益期限,但是这三个要素的数据一般不容易确定,导致收益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受到局限。
2、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价值分析体系的尝试
自2010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技所组织专家开展专利价值分析体系的研究和设计,并经过广泛的意见征求和吸收完善,于2011年12月形成了一套指标体系。该体系根据检索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其它后备材料,由备选专家为三项二级指标逐个打分,这些分数经加权汇总之后,形成对专利进行衡量的一种标准化统一度量——专利价值度(PVD),来表征专利自身价值大小。其中法律价值度包括专利权的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况七项细分指标,技术价值度包括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成熟度六项细分指标,经济价值度包括市场应用、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竞争对手、政策适应性五项细分指标。该体系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突破,能够对专利价值给出一个直观的和半定量的数据指标供参考。 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制约着进一步获得发展应用。首先,该体系只是给出了一个表征专利价值相对大小的参数,所述参数无法和专利的市场价格挂钩,专利权人和相关方无法根据这一参数做出实际交易行为。其次,该体系选取的打分专家具有局限性。该体系将专利价值度分为三个维度,并从三个维度分别寻找专家进行打分,这既是整套体系的突破之处,也是体系的瑕疵所在,因为三个维度的评分专家来自不同领域缺乏有机结合,三个维度之间是割裂和分离的,而专利权的天然特点决定了其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不可分割的,强行分割打分而后再加成的结果造成评价标准的偏颇和失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评估人才的缺乏也限制了这套体系的应用。专家通常是指在某一领域深入研究、具有广泛知识的人,资深的律师和法学教授当然可以称为法律专家,但是,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化学教育背景、没有做过化学实验、更不熟悉化合物官能团结构与宏观性能之间关系的法律专家能够对化合物发明的法律价值做出正确评价。同样地,对机械、电学等领域的专利进行法律价值评价,都需要该领域一定的相关专业背景。专利权价值评估需要同时具备法律知识、技术知识和经济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此类人才目前极端缺乏。
三、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优劣分析
如前所述,专利权价值评估需要法律、技术和经济复合型人才,目前中国最接近和最有可能成为这种复合人才并且人员规模能够满足需求的有两类人,一是专利代理人,二是专利审查员。然而审查员由于体制所限,目前不太可能大规模从事专利权价值评估业务,因此专利代理人就成为专利价值评估人才的理想人选。
首先,代理人具有深厚的理工科背景知识。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已经比较成熟,代理人素质较高,大多代理人具备理工科硕士研究生教育背景,不少代理人拥有理工科博士学位,他们经历了系统的学校教育,经历了实习实践环节,经历过某一项或某几项课题研究,因此,具备专业背景知识、具备对工业生产的了解和认识、也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有利于对专利的技术价值做出较为客观的判断。
其次,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职业以后,都补充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有些代理人拥有法律学位,有些代理人通过了司法考试。更重要的是,代理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在工作实践中进行的,学习的动力来自于工作的需要,而学习的法律知识又可以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应用和实践,因此是一种有效的、学以致用的学习。在经历多年专利代理之后,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在代理人身上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融合,既使得他们能够判断专利的法律价值,也能够进一步促进他们对专利技术价值的认识和判断。
当然,代理人知识结构中也存在需要丰富和完善的内容,经济学知识和对市场了解的缺乏导致代理人并不能直接胜任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业务。正如前所分析,代理人具备法律和技术知识,但是专利权的值评估,最终是一个经济问题,从法律和技术出发,无论采用何种中间路径,必须最终走向成本和利润,走向市场才能够实现为专利权定价。例如,一项某公司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有关改进充电电池中镍粉的技术,如果评估该专利的价值,至少需要考虑电池的市场容量、电池的整体成本、镍粉在电池成本中的占比、专利技术采用后成本下降程度、专利技术采用后基于技术改进带来性能改善可能产生的销售溢价等因素,评估人员并不一定必须牢记这些数据,但是应当对电池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有一定了解和认知,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分析运算能力。如果完全不了解这些知识和原理,仅凭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很难对该电池的专利权价值给出定量或半定量参数,而如果没有具体的可供普通公众看得懂的价格参数,那么专利权的价值评估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更无法在拍卖等专利交易行为中提供参照。
四、代理机构应当尽快发展评估业务
既然专利权价值评估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而专利代理机构又有着潜在的人力资源和销售网络,专利代理机构亟需尽快开展专利权价值评估业务。
首先,代理机构可以立即着手评估方法的研究和评估体系的构建。如前所述,到目前为止尚未产生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价值评估方法,现有的评估体系各自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而评估方法是价值评估的核心。专利代理机构相对于政府和研究机构的优势在于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了解企业的需求细节、体制更加灵活多变,代理机构开展建立评估体系的研究无需经历政府机构科研经费审批的繁琐程序。因此,代理机构可以立即开展相关研究,建立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从而在潜在份额极其巨大的价值评估市场中抢占先机。
其次,代理机构可以立即开展评估人才的培养工作。专利权价值评估所需人才是高度复合型和高度智力密集型人才,这类人才很难由普通高校和研究机构直接培养,代理机构可以分领域选拔部分优秀代理人立即着手进行培养,为以后大面积开展评估业务储备人才。
最后,代理机构在进行评估体系建立和评估人才培养的同时,可以立即开展价值评估业务。一方面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已经存在一些评估方法可供借鉴,另一方面只有实际开展评估业务,才能在评估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反过来帮助评估方法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最重要的是,只有在开展评估业务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培养和锻炼评估人才,形成代理所自己的人才队伍。
目前中国专利代理市场竞争激烈,专利代理费用在局部恶性竞争的影响之下连年下降,很多代理机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因此代理机构亟需拓展新兴业务,在新业务中寻找和培育增长点。而国内企业和研究机构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有着巨大需求,这种需求至今为止尚未得到有效的满足。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既能抢占行业制高点,促进自身发展壮大,同时也对中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产业的成长做出推动,对中国数目日益增大的存量专利的技术转化产生促进。
一、市场对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巨大需求
1、专利质押贷款对价值评估的需求
2012年8月8日,荆门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刚刚搭建的湖北省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以专利质押获得了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3亿元贷款支持,这不仅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的单笔贷款数额最大值,也是我国所有企业专利权质押的单笔贷款数额最大值。据公司董事长许开华介绍,此次拿出的39项专利包括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稀有金属回收、电子废弃物回收等,其中很多技术同时拥有日本、美国专利。但是,格林美公司专利的价值是如何评估出来的,媒体没有披露,作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340)也没有发布公告。为什么会是3亿元,而不是更少或者更多?如果联想到格林美公司对凯力克钴业公司2·7亿的收购价格,人们不难想象此次专利质押贷款的数目不是由专利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格林美公司资金需求量来决定的。国家开发银行之所以给予格林美公司一定数额的贷款,可能更多的是出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扶持,而非因为确定了格林美公司39项专利权的价值能够达到相应数额。
格林美公司是幸运的,它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特别支持。但是与此同时,在国家银根紧缩、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大环境下,更多的中小企业却面临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即使这些企业拥有货真价实的专利,也因为缺乏权威的、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认定,这些专利的价值无法得到银行的认可,企业无法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发展所需资金。
从全国范围来看,2012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总额141亿元,涉及专利3399件,平均每件专利融资415万元,质押专利数量和融资总额似乎并不算低。但是,这种质押融资贷款并非银行的市场行为,而是在地方政府资助担保、贷款贴息、中介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的帮助之下完成的。抛开这些政策扶持,商业银行不可能在专利权的价值评估都没有精确进行的情况下掏出真金白银承担风险。反之,如果专利权价值评估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即使没有政府特殊政策支持,商业银行一样会积极的按照质押专利价值大小为企业提供贷款。那么将会有更多的专利能够真正转化为资本,雪中送炭,助推中小企业茁壮成长。
2、专利拍卖对价值评估的需求
从2010年12月16日中国技术交易所首届专利拍卖会至今,中技所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届拍卖会。首届拍卖会最终拍卖成交标的28件,总成交金额接近300万元人民币,平均成交价为10·7万元;第二届拍卖会成交标的16项,总成交金额100余万元,平均成交价格6·25万元;第三届拍卖会成交标的87项,总成交425万元,成交均价5·9万元。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成交数量还是成交价格,均没有达到预想的火热程度。而几乎在同一时间,2011年6月30日加拿大北电公司的约6000件专利在拍卖中以45亿美元成交,成交均价7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50万元。二者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国内专利拍卖成交数量偏少,成交价格偏低。如果和艺术品、茅台酒等的拍卖结果相比就更加显得微不足道。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至今三十多年,形成了大量的存量专利,仅2012年专利授权量即有125·5万件,但是其中能够得到转化和实施的仅有10%左右。无论是中技所的拍卖会,还是其它机构所举办的拍卖会,其拍卖总数与全国授权专利总数相比都只是九牛一毛。制约专利拍卖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就是专利权价值评估平台和评估机构的缺失。如果2012年授权的每一件专利都能获得客观的估值,那么其中估值较高、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专利就会吸引投资者购买和运作,专利拍卖的火爆程度将远非今日所能比拟。
3、其它专利交易对价值评估的需求
除了专利拍卖和专利质押融资之外,专利权的许可、专利入股也需要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而拥有专利的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更需要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谈判筹码的分配。随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越来越大,因此,企业经济活动中对专利权价值评估的需求将会急速增长,但是目前尚未形成科学的合理的评价体系,也没有足够数量的评估人才,更没有成熟完善的评估机构。企业巨大的需求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缺口。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
1、传统评估方法
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如果参照传统的无形资产量化评估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是以重新购置或创建类似资产所需的成本减去资产的贬值和损耗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但是由于专利的研发成本和效益的弱相关性——专利的价值取决于它给企业带来的预期利益,而不是研发成本,因此用成本法评估的价值往往偏低。
市场法是根据市场上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来对资产进行定价的方法。由于专利是技术和法律的结合,权利要求中一个技术特征的微小变化都可能引起保护范围的巨大差异,进而导致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巨大差异,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参照物,也很难获得相似资产的交易数据。
收益法是评估无形资产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方法,即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适当折现,其需要重点考虑三个要素:未来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未来收益期限,但是这三个要素的数据一般不容易确定,导致收益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受到局限。
2、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价值分析体系的尝试
自2010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技所组织专家开展专利价值分析体系的研究和设计,并经过广泛的意见征求和吸收完善,于2011年12月形成了一套指标体系。该体系根据检索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其它后备材料,由备选专家为三项二级指标逐个打分,这些分数经加权汇总之后,形成对专利进行衡量的一种标准化统一度量——专利价值度(PVD),来表征专利自身价值大小。其中法律价值度包括专利权的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况七项细分指标,技术价值度包括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成熟度六项细分指标,经济价值度包括市场应用、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竞争对手、政策适应性五项细分指标。该体系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突破,能够对专利价值给出一个直观的和半定量的数据指标供参考。 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制约着进一步获得发展应用。首先,该体系只是给出了一个表征专利价值相对大小的参数,所述参数无法和专利的市场价格挂钩,专利权人和相关方无法根据这一参数做出实际交易行为。其次,该体系选取的打分专家具有局限性。该体系将专利价值度分为三个维度,并从三个维度分别寻找专家进行打分,这既是整套体系的突破之处,也是体系的瑕疵所在,因为三个维度的评分专家来自不同领域缺乏有机结合,三个维度之间是割裂和分离的,而专利权的天然特点决定了其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不可分割的,强行分割打分而后再加成的结果造成评价标准的偏颇和失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评估人才的缺乏也限制了这套体系的应用。专家通常是指在某一领域深入研究、具有广泛知识的人,资深的律师和法学教授当然可以称为法律专家,但是,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化学教育背景、没有做过化学实验、更不熟悉化合物官能团结构与宏观性能之间关系的法律专家能够对化合物发明的法律价值做出正确评价。同样地,对机械、电学等领域的专利进行法律价值评价,都需要该领域一定的相关专业背景。专利权价值评估需要同时具备法律知识、技术知识和经济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此类人才目前极端缺乏。
三、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优劣分析
如前所述,专利权价值评估需要法律、技术和经济复合型人才,目前中国最接近和最有可能成为这种复合人才并且人员规模能够满足需求的有两类人,一是专利代理人,二是专利审查员。然而审查员由于体制所限,目前不太可能大规模从事专利权价值评估业务,因此专利代理人就成为专利价值评估人才的理想人选。
首先,代理人具有深厚的理工科背景知识。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已经比较成熟,代理人素质较高,大多代理人具备理工科硕士研究生教育背景,不少代理人拥有理工科博士学位,他们经历了系统的学校教育,经历了实习实践环节,经历过某一项或某几项课题研究,因此,具备专业背景知识、具备对工业生产的了解和认识、也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有利于对专利的技术价值做出较为客观的判断。
其次,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职业以后,都补充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有些代理人拥有法律学位,有些代理人通过了司法考试。更重要的是,代理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在工作实践中进行的,学习的动力来自于工作的需要,而学习的法律知识又可以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应用和实践,因此是一种有效的、学以致用的学习。在经历多年专利代理之后,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在代理人身上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融合,既使得他们能够判断专利的法律价值,也能够进一步促进他们对专利技术价值的认识和判断。
当然,代理人知识结构中也存在需要丰富和完善的内容,经济学知识和对市场了解的缺乏导致代理人并不能直接胜任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业务。正如前所分析,代理人具备法律和技术知识,但是专利权的值评估,最终是一个经济问题,从法律和技术出发,无论采用何种中间路径,必须最终走向成本和利润,走向市场才能够实现为专利权定价。例如,一项某公司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有关改进充电电池中镍粉的技术,如果评估该专利的价值,至少需要考虑电池的市场容量、电池的整体成本、镍粉在电池成本中的占比、专利技术采用后成本下降程度、专利技术采用后基于技术改进带来性能改善可能产生的销售溢价等因素,评估人员并不一定必须牢记这些数据,但是应当对电池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有一定了解和认知,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分析运算能力。如果完全不了解这些知识和原理,仅凭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很难对该电池的专利权价值给出定量或半定量参数,而如果没有具体的可供普通公众看得懂的价格参数,那么专利权的价值评估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更无法在拍卖等专利交易行为中提供参照。
四、代理机构应当尽快发展评估业务
既然专利权价值评估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而专利代理机构又有着潜在的人力资源和销售网络,专利代理机构亟需尽快开展专利权价值评估业务。
首先,代理机构可以立即着手评估方法的研究和评估体系的构建。如前所述,到目前为止尚未产生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价值评估方法,现有的评估体系各自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而评估方法是价值评估的核心。专利代理机构相对于政府和研究机构的优势在于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了解企业的需求细节、体制更加灵活多变,代理机构开展建立评估体系的研究无需经历政府机构科研经费审批的繁琐程序。因此,代理机构可以立即开展相关研究,建立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从而在潜在份额极其巨大的价值评估市场中抢占先机。
其次,代理机构可以立即开展评估人才的培养工作。专利权价值评估所需人才是高度复合型和高度智力密集型人才,这类人才很难由普通高校和研究机构直接培养,代理机构可以分领域选拔部分优秀代理人立即着手进行培养,为以后大面积开展评估业务储备人才。
最后,代理机构在进行评估体系建立和评估人才培养的同时,可以立即开展价值评估业务。一方面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已经存在一些评估方法可供借鉴,另一方面只有实际开展评估业务,才能在评估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反过来帮助评估方法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最重要的是,只有在开展评估业务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培养和锻炼评估人才,形成代理所自己的人才队伍。
目前中国专利代理市场竞争激烈,专利代理费用在局部恶性竞争的影响之下连年下降,很多代理机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因此代理机构亟需拓展新兴业务,在新业务中寻找和培育增长点。而国内企业和研究机构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有着巨大需求,这种需求至今为止尚未得到有效的满足。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既能抢占行业制高点,促进自身发展壮大,同时也对中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产业的成长做出推动,对中国数目日益增大的存量专利的技术转化产生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