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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对我们的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行政审批改革的视角。探讨政府应如何改变作风,转变职能,更好的履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关键字]服务行政;和谐社会;便民原则;行政审批
1 传统行政及其行政审批的特点
1.1 统治行政:作为统治阶级的政府是附属于统治的,行政管理是服务于阶级的政治统治,表现出一种强制性的特征。它主要运用行政的和宣传教化的手段对社会实施管理。这是一种管理与统治一体化的管理,管理行为自身未得到充分自觉,所以管理从不隐瞒为统治服务的职能特征。
1.2 管理行政:从这种管理模式在社会总体中的位置以及运作特征来看,它的基本特征是:①政府是唯一的行政管理主体;②政府的行政管理无所不在,以至于形成了“行政国家”;③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迅速分化为许多专门的领域。④政府机构膨胀的趋势不可遏制;⑤在担负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时,往往有着公共预算总额最大化趋向,造成高成本,低效率。
2 服务行政的提出以及便民原则的相关内容
2.1 服务行政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5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在2007年十七大党代会上更明确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这标志着建立服务行政是我们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2.2 便民原则的相关内容。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对“便民原则”是这样界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当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存在着审批事项不明确、繁琐、跑部盖章严重,自由裁量权限过大,甚至还存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人员素质不高,监督管理权限不明确等问题。这些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与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极不适应。
3 完善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服务化,体现便民原则
3.1 加快行政职能转变,理清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是现阶段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事事都干预,时时都干预,应使政府职能切实地从“审批经济”向“服务经济”从“微观”向“宏观”转变,这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是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给企业以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力,这不仅是改革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对那些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以及行政机关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行政审批,都要坚决取缔。具体来说,要缩小审批范围,可以从二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于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应当再设定行政审批;对凡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但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设定审批;二是依法确需保留的行政性审批,如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则不仅要审批,还应当从严审批,从紧管理。
3.2 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明确行政审批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救济机制。在行政审批制度上,如果自由裁量权控制的不适当,就很容易诱发钱权交易,产生腐败。因而,针对我国行政审批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的现状,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及违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针对目前大多数行政审批机关过分注重审批权力的行使,忽视其应承担责任的事实,我国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同时,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拘私舞弊以及对审批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严格追究审批机关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度,一是要使现有的监督制度真正启动起来。比如建立监督责任制度,一旦审批中出现问题或相对人向行政监督机关举报后行政监督机关没有处理的,对行政监督机关也要追究其责任;二是探索对行政审批更为有效的监督机制。个人或组织在审批机关实施审批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积极地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对以上由于不当审批所造成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政府主管部门还要主动从经济上给予补偿。只有完善了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才能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3 强化审批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审批人员素质。“万事以人为本”,有了完善的制度,还必须有一支优秀的队伍去实施,否则,出台再好的制度也发挥不了作用。由于行政审批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而行政审批人员在实施审批行为时,又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行政审批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意识,以提高办事的效率和质量。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审批人员的管理意识根深蒂,服务意识却十分薄弱,因此,提高审批人员素质的重点应放在淡化其行政审批意识,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引导、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以谋求相对人合作,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行政审批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要用“民为本、以公民权利为本、以社会服务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理念。
3.4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成“信息网络技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模式。《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2001年国务院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全国县以上市级地方政府纷纷成立我们称之为“一站式”的集中审批(即:一个窗口对外、并联审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这种方式大大改变了以往“公章旅行”、“跑(部)前进”的方式,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成本。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审批方式也逐渐的暴露了其缺点和不足:办公时间固定;办事窗口狭窄;人员拥挤、环境压抑等问题。如何能让这些申请人“足不出户”,通过家庭或者就近的网络申请核查就可办妥相应的审批事项,值得我们思考。如果在涉及审批的事项上,依然实行这种集中审批方式,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构建全新的政府电子工作方式迫在眉睫。但从已建成的网站来看,普遍存在资料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时等现象,大量新的政策只是依靠电话咨询来获得,給人感觉象是在“做秀”。我们非常有必要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政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网络技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模式,尽可能的实行审批网络化。相对集中化,尽快实行网上办事,降低行政和办事成本。
[关键字]服务行政;和谐社会;便民原则;行政审批
1 传统行政及其行政审批的特点
1.1 统治行政:作为统治阶级的政府是附属于统治的,行政管理是服务于阶级的政治统治,表现出一种强制性的特征。它主要运用行政的和宣传教化的手段对社会实施管理。这是一种管理与统治一体化的管理,管理行为自身未得到充分自觉,所以管理从不隐瞒为统治服务的职能特征。
1.2 管理行政:从这种管理模式在社会总体中的位置以及运作特征来看,它的基本特征是:①政府是唯一的行政管理主体;②政府的行政管理无所不在,以至于形成了“行政国家”;③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迅速分化为许多专门的领域。④政府机构膨胀的趋势不可遏制;⑤在担负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时,往往有着公共预算总额最大化趋向,造成高成本,低效率。
2 服务行政的提出以及便民原则的相关内容
2.1 服务行政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5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在2007年十七大党代会上更明确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这标志着建立服务行政是我们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2.2 便民原则的相关内容。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对“便民原则”是这样界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当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存在着审批事项不明确、繁琐、跑部盖章严重,自由裁量权限过大,甚至还存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人员素质不高,监督管理权限不明确等问题。这些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与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极不适应。
3 完善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服务化,体现便民原则
3.1 加快行政职能转变,理清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是现阶段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事事都干预,时时都干预,应使政府职能切实地从“审批经济”向“服务经济”从“微观”向“宏观”转变,这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是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给企业以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力,这不仅是改革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对那些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以及行政机关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行政审批,都要坚决取缔。具体来说,要缩小审批范围,可以从二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于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应当再设定行政审批;对凡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但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设定审批;二是依法确需保留的行政性审批,如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则不仅要审批,还应当从严审批,从紧管理。
3.2 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明确行政审批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救济机制。在行政审批制度上,如果自由裁量权控制的不适当,就很容易诱发钱权交易,产生腐败。因而,针对我国行政审批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的现状,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及违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针对目前大多数行政审批机关过分注重审批权力的行使,忽视其应承担责任的事实,我国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同时,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拘私舞弊以及对审批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严格追究审批机关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度,一是要使现有的监督制度真正启动起来。比如建立监督责任制度,一旦审批中出现问题或相对人向行政监督机关举报后行政监督机关没有处理的,对行政监督机关也要追究其责任;二是探索对行政审批更为有效的监督机制。个人或组织在审批机关实施审批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积极地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对以上由于不当审批所造成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政府主管部门还要主动从经济上给予补偿。只有完善了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才能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3 强化审批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审批人员素质。“万事以人为本”,有了完善的制度,还必须有一支优秀的队伍去实施,否则,出台再好的制度也发挥不了作用。由于行政审批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而行政审批人员在实施审批行为时,又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行政审批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意识,以提高办事的效率和质量。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审批人员的管理意识根深蒂,服务意识却十分薄弱,因此,提高审批人员素质的重点应放在淡化其行政审批意识,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引导、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以谋求相对人合作,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行政审批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要用“民为本、以公民权利为本、以社会服务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理念。
3.4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成“信息网络技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模式。《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2001年国务院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全国县以上市级地方政府纷纷成立我们称之为“一站式”的集中审批(即:一个窗口对外、并联审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这种方式大大改变了以往“公章旅行”、“跑(部)前进”的方式,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成本。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审批方式也逐渐的暴露了其缺点和不足:办公时间固定;办事窗口狭窄;人员拥挤、环境压抑等问题。如何能让这些申请人“足不出户”,通过家庭或者就近的网络申请核查就可办妥相应的审批事项,值得我们思考。如果在涉及审批的事项上,依然实行这种集中审批方式,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构建全新的政府电子工作方式迫在眉睫。但从已建成的网站来看,普遍存在资料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时等现象,大量新的政策只是依靠电话咨询来获得,給人感觉象是在“做秀”。我们非常有必要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政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网络技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模式,尽可能的实行审批网络化。相对集中化,尽快实行网上办事,降低行政和办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