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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8-0010-02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在新疆实施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国家将按照核实确认的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相结合的补贴方式对棉农直接进行补贴,中央补贴资金的60%按面积补贴,40%按实际籽棉交售量补贴。(兵团全部是按实际籽棉交售量进行补贴。)棉农将籽棉交到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如实为棉农出具真实有效的籽棉收购通用机打发票。棉农凭籽棉交售票据领取40%的产量补贴。企业将收购加工的棉花如数发送至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在库进行公检,在库检验的成包皮棉公定重量作为核定企业收购籽棉加工的皮棉公定重量的依据。2014年度,新疆纤检部门积极作为,参与到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的大潮中,通过在库测定棉花的公定重量而不是净重,有效地防止了棉花加工企业为增加棉花净重而进行超水、不排杂加工造成棉花质量下降的势头,科学、准确地统计了新疆棉花的产量,在库公检工作旗开得胜,折服了国家有关部门,得到了中纤局的高度评价。但仅靠在库公检统计棉花产量还是不够的,这其中还包括企业早期在监管库未开时未经公检销售的皮棉,还有可能存在“转圈棉”、疆外棉、企业为套取补贴资金而虚开的籽棉。为更加准确、真实、有效地统计新疆棉花产量,防止虚开籽棉收购发票套取国家棉花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国家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顺利发放,还必须对棉花加工企业棉花收购量、加工量、公检量进一步核查。
一、对加工已结束,全部棉花都进入监管仓库的企业的查账方法
1、通过收购软件和籽棉收购票据的汇总部分,核查籽棉收购量、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
如图1,籽棉收购量为5276.664吨,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为2210.218吨,平均公定衣分为41.9%。该企业收购的是前期籽棉,公定衣分属正常范围。
2、核查税务软件,看是否存在虚开籽棉收购发票的现象。
从截图2显示,籽棉收购量为5276.664吨,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为2207.867吨,与籽棉收购软件上的折合皮棉公定重量相差2.351吨,相差率为0.11%。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税务软件中,本来应该用公定衣分来折合皮棉公量,部分数据因人工误操作,用毛衣分来折合皮棉公量,因此造成了少部分差异。但不存在虚开籽棉税务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3、从加工软件上核查企业棉花加工量,与企业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相比,看企业加工的籽棉是否全部發送到监管仓库进行公检。
从截图3可以看出,总加工量净重为2108.052吨,将其折合成公定重量(回潮4.8%、杂质1.0%(企业检验数据中最高杂质))为2216.054吨,加工量与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基本上是相符的。
4、将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与自治区纤检局公布的棉花加工企业监管棉花公正检验数据相比较,看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是否大于或低于入库公检量的5%。
从自治区纤检局公布的棉花加工企业监管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来看,该企业入库公检的棉花为2195吨,籽棉收购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为2210.218吨,以自治区纤检局公布的数据为基础数据,收购籽棉折合皮棉量和入库公检量之比,其差值为。
在5%的范围内。
5、最后要现场核查籽棉收购票据和税务结算票据,看税务票据开具的等级、衣分是否与收购结算票据上等级、衣分相符。
每张税务收购票据后面应该附有籽棉抽样单、籽棉检验单、过磅单、籽棉结算单。每个棉农的结算票据后面还应该有棉农的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证明和种植证明、领取补贴用
银行卡(一卡通)复印件。查看籽棉结算单与税务票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补贴资金流向是否清晰。从表中看,税务票据开具的等级、衣分与籽棉收购结算票据上填写的等级、衣分是相符的。总的来说,该企业的收购行为十分规范。
二、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量的比差超过5%的查账方法。
1、如果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量的比差超过5%,那就进一步查找原因。具体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开检前未经公检已销售的棉花;
2)是否存在准备入库但尚未入库的成包皮棉,是否存在尚未加工的籽棉;
3)是否存在超重、超轻、低等级、火烧棉等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棉花。
以上三类棉花一是要有销售合同、银行汇票等销售证明材料;库存的皮棉要现场清点包数,未加工的籽棉要开具籽棉存量证明,要拍摄照片;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棉花也要现场拍摄照片、清点棉包数量。比如,某一个企业,它的籽棉收购量为8390.504吨,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为3222.144吨,见下面的收购软件截图4:
它的加工软件截图如图5:
从截图上可以看出,其加工量为2998.704吨,平均回潮率为5.1%。从自治区纤检局入库监管棉花数据统计上可以查到,该企业棉花入库公检量为2846.611吨。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量的比差为:,它超出了5%的范围。
2、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企业:
1)在入库公检前已销售棉花6批、256.278吨,还有零星销售的棉花(不符合入库条件的火烧棉)10包、2.258吨,两项合计吨。企业提供了销售合同和银行汇票。
2)该企业在2014年12月8日发生了一场火灾,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现场照片为证。共计损毁籽棉330吨。其中烧毁籽棉42吨,火烧籽棉48吨,救火形成的水渍籽棉230吨。
3)将火灾损失的330吨籽棉以37%(企业收购最低公定衣分)的公定衣分折算成皮棉,则有:330×37%=122.1吨。再加上公检前销售的棉花258.536吨,两项合计258.536+122.1=380.636吨。加上已入库公检的棉花2846.611吨,2846.611+380.636=3227.247吨。与该企业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从第一张截图上可以看到为3222.144吨)十分接近,两者的比差为:。在5%的范围内,不存在虚开籽棉收购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三、加强籽棉收购加工期间的巡回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预防“转圈棉”、疆外棉和企业为套取补贴资金虚开的籽棉。
1)要以县市为区域,根据当地推广棉花品种的衣分,制定当地每吨籽棉加工皮棉出品率的合理区间,作为预防“转圈棉”的重要指标。也就是在籽棉收购加工期间,对棉农交售的籽棉小样和企业籽棉大垛抽取的样品进行试轧,积累原始数据,确定企业收购籽棉合理的公定衣分率分布。以此为基准通过加工的皮棉折算企业全年的籽棉收购量。对于公定衣分明显低于同一地区其它企业,要提高检查的频次,防止企业低开籽棉公定衣分获得籽棉收购增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
2)要尽早开始监管棉花入库公检工作,使企业加工出来的皮棉能如数进入监管仓库接受重量公检和后续仪器化公检,减少前期未经公检就销售的皮棉量。
3)在防止疆外棉方面,要配合交管部门在星星峡等入疆主要通道,对入疆装载棉花的车辆实施登记,由托运人填报发货单位、收货单位、籽棉數量等信息,定期上报有关部门。
4)纤检部门在公检过程中,发现疆外棉不予公检,并依法进行查处。
5)棉花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甄别棉花品种和数量,不得收购疆外籽棉。
6)企业在每笔收购完成后,要如实为棉农出具有效的籽棉收购通用机打发票,不能在多笔收购完成后再出具一张籽棉税务收购发票,这样每笔籽棉收购量对应的是总的折合皮棉量,使折合皮棉量重复累计,造成总的折合皮棉量大于实际折合皮棉量。例如下图(税务开票系统重复统计折合皮棉公定重量截图)所示,发票号码均为03178514,三笔籽棉收购量分别为2620kg、2560 kg、2480 kg,对应的公定衣分分别为37.7%、39.7%、38.7%,对应的折合皮棉量应分别为987.74 kg、1016.32 kg、959.76 kg.,合计为2693.80 kg.。在统计表格中连续将总的折合皮棉量累计了3次,使参与统计的数量为8891.4 kg,而实际折合皮棉只有2963.80 kg。
籽棉收购数量核查工作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补贴资金发放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关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关乎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成败。只要我们积极作为,就一定能够为政府目标价格改革在核准棉花数量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就会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仪器化公检工作就会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纤检事业将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在新疆实施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国家将按照核实确认的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相结合的补贴方式对棉农直接进行补贴,中央补贴资金的60%按面积补贴,40%按实际籽棉交售量补贴。(兵团全部是按实际籽棉交售量进行补贴。)棉农将籽棉交到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如实为棉农出具真实有效的籽棉收购通用机打发票。棉农凭籽棉交售票据领取40%的产量补贴。企业将收购加工的棉花如数发送至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在库进行公检,在库检验的成包皮棉公定重量作为核定企业收购籽棉加工的皮棉公定重量的依据。2014年度,新疆纤检部门积极作为,参与到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的大潮中,通过在库测定棉花的公定重量而不是净重,有效地防止了棉花加工企业为增加棉花净重而进行超水、不排杂加工造成棉花质量下降的势头,科学、准确地统计了新疆棉花的产量,在库公检工作旗开得胜,折服了国家有关部门,得到了中纤局的高度评价。但仅靠在库公检统计棉花产量还是不够的,这其中还包括企业早期在监管库未开时未经公检销售的皮棉,还有可能存在“转圈棉”、疆外棉、企业为套取补贴资金而虚开的籽棉。为更加准确、真实、有效地统计新疆棉花产量,防止虚开籽棉收购发票套取国家棉花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国家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顺利发放,还必须对棉花加工企业棉花收购量、加工量、公检量进一步核查。
一、对加工已结束,全部棉花都进入监管仓库的企业的查账方法
1、通过收购软件和籽棉收购票据的汇总部分,核查籽棉收购量、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
如图1,籽棉收购量为5276.664吨,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为2210.218吨,平均公定衣分为41.9%。该企业收购的是前期籽棉,公定衣分属正常范围。
2、核查税务软件,看是否存在虚开籽棉收购发票的现象。
从截图2显示,籽棉收购量为5276.664吨,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为2207.867吨,与籽棉收购软件上的折合皮棉公定重量相差2.351吨,相差率为0.11%。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税务软件中,本来应该用公定衣分来折合皮棉公量,部分数据因人工误操作,用毛衣分来折合皮棉公量,因此造成了少部分差异。但不存在虚开籽棉税务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3、从加工软件上核查企业棉花加工量,与企业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相比,看企业加工的籽棉是否全部發送到监管仓库进行公检。
从截图3可以看出,总加工量净重为2108.052吨,将其折合成公定重量(回潮4.8%、杂质1.0%(企业检验数据中最高杂质))为2216.054吨,加工量与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基本上是相符的。
4、将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与自治区纤检局公布的棉花加工企业监管棉花公正检验数据相比较,看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是否大于或低于入库公检量的5%。
从自治区纤检局公布的棉花加工企业监管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来看,该企业入库公检的棉花为2195吨,籽棉收购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为2210.218吨,以自治区纤检局公布的数据为基础数据,收购籽棉折合皮棉量和入库公检量之比,其差值为。
在5%的范围内。
5、最后要现场核查籽棉收购票据和税务结算票据,看税务票据开具的等级、衣分是否与收购结算票据上等级、衣分相符。
每张税务收购票据后面应该附有籽棉抽样单、籽棉检验单、过磅单、籽棉结算单。每个棉农的结算票据后面还应该有棉农的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证明和种植证明、领取补贴用
银行卡(一卡通)复印件。查看籽棉结算单与税务票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补贴资金流向是否清晰。从表中看,税务票据开具的等级、衣分与籽棉收购结算票据上填写的等级、衣分是相符的。总的来说,该企业的收购行为十分规范。
二、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量的比差超过5%的查账方法。
1、如果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量的比差超过5%,那就进一步查找原因。具体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开检前未经公检已销售的棉花;
2)是否存在准备入库但尚未入库的成包皮棉,是否存在尚未加工的籽棉;
3)是否存在超重、超轻、低等级、火烧棉等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棉花。
以上三类棉花一是要有销售合同、银行汇票等销售证明材料;库存的皮棉要现场清点包数,未加工的籽棉要开具籽棉存量证明,要拍摄照片;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棉花也要现场拍摄照片、清点棉包数量。比如,某一个企业,它的籽棉收购量为8390.504吨,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为3222.144吨,见下面的收购软件截图4:
它的加工软件截图如图5:
从截图上可以看出,其加工量为2998.704吨,平均回潮率为5.1%。从自治区纤检局入库监管棉花数据统计上可以查到,该企业棉花入库公检量为2846.611吨。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量的比差为:,它超出了5%的范围。
2、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企业:
1)在入库公检前已销售棉花6批、256.278吨,还有零星销售的棉花(不符合入库条件的火烧棉)10包、2.258吨,两项合计吨。企业提供了销售合同和银行汇票。
2)该企业在2014年12月8日发生了一场火灾,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现场照片为证。共计损毁籽棉330吨。其中烧毁籽棉42吨,火烧籽棉48吨,救火形成的水渍籽棉230吨。
3)将火灾损失的330吨籽棉以37%(企业收购最低公定衣分)的公定衣分折算成皮棉,则有:330×37%=122.1吨。再加上公检前销售的棉花258.536吨,两项合计258.536+122.1=380.636吨。加上已入库公检的棉花2846.611吨,2846.611+380.636=3227.247吨。与该企业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收购籽棉折合皮棉公定重量从第一张截图上可以看到为3222.144吨)十分接近,两者的比差为:。在5%的范围内,不存在虚开籽棉收购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三、加强籽棉收购加工期间的巡回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预防“转圈棉”、疆外棉和企业为套取补贴资金虚开的籽棉。
1)要以县市为区域,根据当地推广棉花品种的衣分,制定当地每吨籽棉加工皮棉出品率的合理区间,作为预防“转圈棉”的重要指标。也就是在籽棉收购加工期间,对棉农交售的籽棉小样和企业籽棉大垛抽取的样品进行试轧,积累原始数据,确定企业收购籽棉合理的公定衣分率分布。以此为基准通过加工的皮棉折算企业全年的籽棉收购量。对于公定衣分明显低于同一地区其它企业,要提高检查的频次,防止企业低开籽棉公定衣分获得籽棉收购增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
2)要尽早开始监管棉花入库公检工作,使企业加工出来的皮棉能如数进入监管仓库接受重量公检和后续仪器化公检,减少前期未经公检就销售的皮棉量。
3)在防止疆外棉方面,要配合交管部门在星星峡等入疆主要通道,对入疆装载棉花的车辆实施登记,由托运人填报发货单位、收货单位、籽棉數量等信息,定期上报有关部门。
4)纤检部门在公检过程中,发现疆外棉不予公检,并依法进行查处。
5)棉花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甄别棉花品种和数量,不得收购疆外籽棉。
6)企业在每笔收购完成后,要如实为棉农出具有效的籽棉收购通用机打发票,不能在多笔收购完成后再出具一张籽棉税务收购发票,这样每笔籽棉收购量对应的是总的折合皮棉量,使折合皮棉量重复累计,造成总的折合皮棉量大于实际折合皮棉量。例如下图(税务开票系统重复统计折合皮棉公定重量截图)所示,发票号码均为03178514,三笔籽棉收购量分别为2620kg、2560 kg、2480 kg,对应的公定衣分分别为37.7%、39.7%、38.7%,对应的折合皮棉量应分别为987.74 kg、1016.32 kg、959.76 kg.,合计为2693.80 kg.。在统计表格中连续将总的折合皮棉量累计了3次,使参与统计的数量为8891.4 kg,而实际折合皮棉只有2963.80 kg。
籽棉收购数量核查工作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补贴资金发放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关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关乎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成败。只要我们积极作为,就一定能够为政府目标价格改革在核准棉花数量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就会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仪器化公检工作就会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纤检事业将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