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效机制 解决涉检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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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涉检上访问题能否得到有效处理,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有效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必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
  关键词:涉检信访;首办责任制
  
  涉检信访工作是整个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随着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制意识有了较大提高,更多的人开始利用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涉检信访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涉检上访问题能否得到有效处理,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处理涉检上访问题。
  本文认为,有效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必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以信息中心为载体及时掌握群众信访动态,推行源头防控制度是前提;首办责任制贯穿于解决涉检上访问题的始终是基础;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重点信访案件包案责任制是关键;坚持信访案件一案一策制,强化跟踪督查是根本;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形成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合力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重视处理缠访缠诉机制,提高涉检信访工作效率,坚持反馈回访制是保障。
  
  一、以信息中心为载体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推行源头防控制度
  
  第一、要以信息中心为载体,加强涉检案件的预警评估机制。建立涉检案件信息检索中心,将各科室办理的案件收集汇总,建档立册,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详情。对信息检索中心的案件进行预测评估,提出紧急处理、重点跟踪、一般访查、息诉销号四种处理意见。要通过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涉检信访问题,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上访信息进行广泛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实现从被动接访到主动出击的转变,从而真正使涉检信访控制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第二、实行排查预测机制,及时掌握群众信访动态。 建立了院领导定期下访、约访制度,院领导主动到乡镇、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到重点乡镇联系摸排不稳定因素。在每年的“两会”前,针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检察长都要带领干警集中一星期左右时间,深入乡镇走访,协同乡镇党委政府对重大、疑难涉法信访案件和信访老户进行排查、分析,列出处理方案,做深入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能当面解答和处理的,则当场予以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则协同当地乡镇政府处理或及时转交有关责任部门限期解决,息访息诉,消除隐患。加强对有关重点信访的监控预测,对重点上访老户建立“信访档案”,实行长期监管 ,责令有关职能科室提前监控,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防止越级上访的发生。
  第三、推行源头防控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必须把工作做到平时,从抓预防、抓源头、抓机制、抓规范入手,变堵为疏,实现“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复访、个体访不转化为集体访”的工作要求,在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上加大力度,在提高办案能力和案件质量上下功夫。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可能会引起涉检上访的发生,要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
  
  二、首办责任制贯穿于解决涉检上访问题的始终
  
  坚持严格的责任制是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一条基本经验。因此,要从强化责任入手,严格受理、排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办案责任,减少和杜绝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定期排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了。控申科要对进京赴省的上访案件和可能有上访苗头的案件,逐人逐案排查摸底,层层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定期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方面“会诊”,逐案研究解决方案,确保涉检信访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对一些有交叉、归口不明的案件,主动走出来,变被动为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要落实首办责任,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办理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和有可能引起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化解上访苗头。同时,对发现的涉检信访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情况,做到“早知道、早安排、早预案、早化解”,防止“上推下卸、推诿扯皮、一转了之”的现象,保证对群众的来访和实名来信,做到“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把举报、控告、申诉所涉及的问题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以切实保证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重点信访案件包案责任制,推动疑难信访问题有效解决
  
  第一、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检察长亲自接访,是提高检察机关形象,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检察长接访能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检察长亲自接访,亲自参与处理,亲自督办抓落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便于检察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涉检上访事件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第二、实行重点信访案件包案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方便及时”的工作原则,确立了从具体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到包案检察长的上访案件办理体制,形成了察长负总责,主管检察长直接抓,控申部门牵头抓,相关科室协同配合的检信访案件调处机制。做到各级各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就由哪个部门处理,不推诿扯皮,更不把矛盾上交,对下访接待的、越级上访的和省、市院交办的信访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涉法信访案件,都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分级管理、归口办理,认真落实包案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明确办案时限,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努力做到“四亲自”、“四包”、“四不放过”。即:亲自分析案情,亲自制定处理方案,亲自协调解决问题,亲自参与答复;包接待、包处理、包息访、包稳定;不查明原因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不解决问题不放过、有错不纠不放过
  
  四、坚持一案一策,强化跟踪督查
  
  针对不同对象,要分别采取领导包案、联合接访、心理咨询、个案救济、适当补偿、律师参与、教育稳控、依法惩治等措施,一事一议,一案一策,逐个研究,逐个化解,想方设法为上访群众排忧解难,防止此类上访因处理不当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影响。对重点上访老户建立“信访档案”,实行长期监管。对正在办理的涉检访案件,通过稳步有序、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快使相关信访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对已结案未息诉的案件,列为检察长督办案件,限期息诉;对已息诉但可能出现反弹的案件,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随时了解上访人的思想动向,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态,防止案件出现反弹,确保息诉工作质量。
  
  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形成处理群众信访的合力
  
  一方面,要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另一方面,要建立外部信息交流机制。要主动加强与信访局、纪委、政法委、公安局、法院、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互通群众信访情报信息,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全面把握信访重点,做到接待前胸中有数,接待时从容应对。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做好息访息诉工作,避免在答复时因口径不统一而重新引发的越级上访。各级、各部门要改变各自为战的传统做法,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实行联合接访的日常制,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于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
  
  六、重视处理缠访缠诉机制,提高涉法信访工作效率,坚持涉检信访案件反馈回访制
  
  第一、重视处理缠访缠诉机制,提高涉法信访工作效率。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个别地区检察机关有时也存在一些误区,如有的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作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越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缠访、闹访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给与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及时了解上访问题后期落实情况和上访户思想动态,切实解决好上访户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告知上访人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对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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