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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虽已走过了16年的历程,但仍然没有成为有效的制度.其基本原因在于,借鉴了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却没有结合中国的现实来构建劳动者、企业、工会等权利主体身份.在取向上急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甚至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推动,忽略自下而上的社会权利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