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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系某高校的在读学生。1996年5月15日,二被告人到某家印刷厂,谎称为该校联系印制菜票事宜,私自印制该校菜票纸票5800元。后来,二被告人又私自刻制了该校的假财务公章一枚,并在伪造的菜票上加盖,制作成假菜票在该校内使用。案发前,二被告人已经用去了2700余元。在该案的审理中,对于该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①学校的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