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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作者:武春,李卫锋(主持), 来源:法治与社会 年份:2019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罢免、撤职、免职都是法定的“解职”方式,只要认为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不适合担任该职务,就可依法采取罢免、撤职或免职的方式“解职”。值得特别注意...
[期刊论文] 作者:翟峰,李卫锋(主持), 来源:法治与社会 年份:2019
笔者认为,“‘依法撤职’后再予‘依规撤职’符合法理”的理由:首先,从“依法撤职”的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来分析。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组成...
[期刊论文] 作者:尚娟,李卫锋(主持), 来源:法治与社会 年份:2019
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
[期刊论文] 作者:滕修福,李卫锋(主持), 来源:法治与社会 年份:2019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给...
[期刊论文] 作者:王鸿任,李卫锋(主持), 来源:法治与社会 年份:2019
笔者认为,两者均为“依法履职”,不可“相互替换”。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因违法对其给予撤职政务处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
[期刊论文] 作者:崔厚元,李卫锋(主持), 来源:法治与社会 年份:2019
笔者认为,两种撤销职权有明显区别,不能混同。主要表现:一是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撤职权的依据是《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期刊论文] 作者:答贵龙,李卫锋(主持), 来源:法治与社会 年份:2019
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对于当事者进行两次去除职务,程序上有些多余,但不影响各自履职效果。从总体上来看。现行规定还是合理的。理由如下:一是从行使职权上讲,两者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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