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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是对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重大突破。但是在司法实践及法条适用中,还存在审查标准方式不够科学、监督范围不够宽广、监督方式被动滞后、欠缺程序性制裁措施等方面问题。为了厘定此次修法的意旨,完善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运行框架,本文对新刑诉法第115条进行文本解读,从理论源头进行梳理,并结合浙江省A市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调研和数据分析情况,在明确检察审查标准、细化监督措施程序、设置检察处置制裁权、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