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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这说明,权力作为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标志,具有随心所欲的潜在可能,而这种可能会随着监督制约的强弱而消长。因此,尽管各国的历史背景、犯罪态势、法律文化等因素各不相同,不惜动用刑罚来对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惩治,却已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共识。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对“滥用职权”作了专章规定;日本刑法典在“渎职”一章规定了“公务员滥用职权”、“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等罪名;法国刑法规定了“对于私人之滥用职权罪”和“对于公共事务之滥用职权罪”等。鉴于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行为的泛滥,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这一新罪名。本文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以及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