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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自1998年9月14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该公约赋予儿童有生活及健康发展的权利,而该权利是不会因为他们(或其父母)的种族、性别、语言、国籍、民族、社会出身、财产或是否伤残等等因素有所区别。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每位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儿童)都应享受家庭、社会对他的特殊关爱,而所有儿童均享有该公约规定的权利。这种对于儿童保护的扩大化行动,足以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工作发展非常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