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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雇佣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主流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雇佣制关系造成了雇主与雇员在收益划分上的矛盾,阻碍了公司发展。为了化解矛盾,事业合伙人制度悄然兴起,它突破了传统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重塑组织结构,使双方共同参与到对收益分配的过程中,降低了代理成本,促进了公司发展。在事业合伙人制度中,收益分配模式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其作为研究重点。永辉超市是我国连锁超市行业首家实施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公司。同时,与其它公司实施的事业合伙人制度相比,永辉的覆盖范围更广。所以本文选用永辉超市进行研究。笔者先在委托代理,产权和契约结构等理论基础上,从收益分配模式内生性特征出发,构建了合理性命题,即合理适用的分配模式应该能体现四个方面的特性:异质性,一般性,耐久性和制约性。通过将永辉的分配模式与当前模式进行宏观对比,发现其收益分配模式的特点在于分配的前提不单单是盈利,当合伙人完成减亏任务时也可参与分享,同时,永辉收益分配不完全依赖股权这一途径,还提供了其他参与方式。接着,笔者又从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和研究:(1)动因分析: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发现永辉收益分配模式的建立主要源于产业环境,核心产品,企业文化和职责分工四个原因。(2)分配模式合理性分析:在理论命题的基础上,解析其进入机制,分配机制及退出机制的合理适用性。通过详细分析,笔者提炼了永辉“全员+超额利润分享”的关键内核,即永辉的事业合伙人收益分配模式涵盖全员,每位正式员工都可成为合伙人。合伙人可凭一定条件参与分享超额利润。而联合创始合伙人除了分享超额利润外,还可以参与分享剩余收益。(3)分配模式有效性分析:笔者从永辉收益分配模式的考核指标出发,先从理论上分析其对营运能力及盈利能力的影响,然后从财务数据上进行验证。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永辉的收益分配模式是有效的。本文对于我国连锁超市实施合伙人收益分配制度提供了部分经验,另外也为正在实施或未实施事业合伙人分配制度的公司提供了借鉴意义。本文总结得出相关启示与经验如下:首先,公司需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不同层次员工划入不同的合伙人层级,分层级进行收益分享。另外,事业合伙人进行分配的前提不仅限于盈利,当合伙人完成减亏任务时也可以参与分享;其次,设计合伙人考核指标时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特点,定性分配指标尽可能进行量化,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最后,在进行收益分配的过程中需引入赛马机制,增强员工竞争意识,从而提高公司竞争力。综上所述,本文对探究事业合伙人制度架构下收益分配模式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做了有益尝试,为相关理论作出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