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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政府和志愿组织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两难境地:两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是一种理想的建构,它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格局,充分发挥并调动志愿组织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成效,但是这种平等合作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目前并不具备。政府和志愿组织之间的雇佣关系无疑是一种较为现实的建构,它能够在短期内促进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成效的提高,但无法彻底解决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不合理之处,也无法充分发挥并调动志愿组织的积极性。志愿组织发展的必由之路应该是独立地位的确立。独立是一种不依赖外力、不受外界束缚的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志愿组织的独立性是指其依据自己的意志管理内部事务的能力。这种地位对于志愿组织来说,既是权利体现也是义务要求。就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而言,独立性的志愿服务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行政工作,它是一种比传统行政工作更为有效的方式,是志愿组织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