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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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1997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犯罪,它和失火罪同属于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侦查的两种犯罪案件之一。新刑法设立消防责任事故罪十余年来,其在实践中的立法效果表现如何呢?从现实来看,司法实践中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以某省(区)为例,截至2006年,该省(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共有8宗,其中失火罪7宗,消防责任事故罪1宗。从媒体披露的公开信息来看,也反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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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1997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犯罪,它和失火罪同属于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侦查的两种犯罪案件之一。新刑法设立消防责任事故罪十余年来,其在实践中的立法效果表现如何呢?从现实来看,司法实践中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以某省(区)为例,截至2006年,该省(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共有8宗,其中失火罪7宗,消防责任事故罪1宗。从媒体披露的公开信息来看,也反映出大体相同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条文近乎虚置的局面。究其原因,本文提出,既有立法缺陷方面的问题,也有司法操作方面的问题。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虽然也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有益的探讨,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故本文拟对消防责任事故罪涉及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以期对解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困境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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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迹是命案现场上最常见的痕迹物证之一,是人体伤亡过程中的产物,它能客观地反映出案件(事件)发生的全过程,描述相关人员的心理活动。现场血迹表现出“三个广泛”,即现场血迹广泛存在于人身伤亡的案件(事件)中,广泛分布于现场上,广泛应用于现场勘查与分析案件(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形成的客观性、存在的稳定性、分布的广泛性、构成的复杂性、利用的实效性。因此,对血迹的勘查与分析是现场勘查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本文介绍了一起命案的简要案情、尸体检验与现场勘查的情况,法医通过对死者死亡原因、致伤工具及现场血迹形成顺序的分析,进行犯罪嫌疑人刻画及现场重现。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在引用刑法条文过程中易于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出现一些争议问题。本文浅谈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确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对交通肇事罪共犯规定进行思考,以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为视角进行了探讨。犯罪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教唆者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共犯规
为了保护劳动安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重要修改,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该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1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新的罪名。本文试图对这一新罪名的构成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学界批评指正。
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增加第2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最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原重大责任事故罪析分并新增设的罪名。根据近些年来的生产安全形势以及司法实践,日益感到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存在弊端。一是犯罪主体范围较窄,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个体经营、无照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包括在内;二是将“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就把发生
本文以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过失危险犯为切入点对地震灾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研究进行了探讨。有鉴于建设工程安全这一法益的重大程度,以及现行刑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遭遇的司法窘境,必须抛弃过失犯罪以实害结果为必要的传统观念,尽快将事关建设工程安全等重大法益的过失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将造成实害结果的情形设计为相应犯罪的加重构成,以满足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安全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例如,河南焦作“3·29”特大火灾事故、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6·10”特大火灾、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辽宁阜新市“11·27”特大火灾事故等等。这些火灾事故的人员死伤人数和财产损失都让人触目惊心。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多种,但是我国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对于火灾的预防和惩处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