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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情节严重"发挥着厘定入罪边界的重要功能。一方面,依据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予以规范性建构,通过行为所造成的可以量化的具体数额要素,以及能够反映社会危害性的非数额要素,综合判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不法程度。另一方面,应当以本罪的保护法益为本位,把"情节严重"作为限缩侵权行为入罪的标准,将不能体现对市场竞争秩序与商业秘密权侵害的其他情节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