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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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欧洲国家,行政性的城市规划正在从一个在总体规划内专注于"分区"技术的制度(它往往意味着着来自公共和私人方面的事前干预,其中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的行政裁量权,故此会导致权力滥用的后果)发展为一种基于"结构规划"模式的更为灵活的制度,该制度为国境内特定新区的规划改造设定了前提条件和限制(比如,建筑面积、环境保护、确立经济用途的自由度等),但是它没有为公共和私人方面的事前干预预留空间。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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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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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欧洲国家,行政性的城市规划正在从一个在总体规划内专注于"分区"技术的制度(它往往意味着着来自公共和私人方面的事前干预,其中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的行政裁量权,故此会导致权力滥用的后果)发展为一种基于"结构规划"模式的更为灵活的制度,该制度为国境内特定新区的规划改造设定了前提条件和限制(比如,建筑面积、环境保护、确立经济用途的自由度等),但是它没有为公共和私人方面的事前干预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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