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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长期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使用追赃的方式进行弥补,不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对财产犯罪的被害人通过诉讼形式解决损失弥补问题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定。通过比较分析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两种路径,对于占有、处置型财产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较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更经济。最后构建财产犯罪被害人损失弥补的保障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