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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8日公布的《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及金融控股公司并对其监管作出初步安排的法律文件,《备忘录》的出台无疑是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和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协调配合从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举措。但是,不可否认,其制度设计与安排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本文从《备忘录》中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构建的价值功效入手,在全面评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暨《备忘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作一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