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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所对应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进一步类型化为民间买卖、借贷、借用、租赁纠纷案件等六种。确定小额案件立案的标的额应在现有法条所规定的省级标准下进一步考察同一省内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由省高院确定各省不同地区小额案件立案的标的额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一种不错的选择。通过再审程序对小额案件的一审裁判进行纠正没有必要。现行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基层法院的实践可以提供一些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