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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人性预设必须满足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基本要求。本文考察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历史,认为法律的人性预设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法律的人性预设必须注意区分法律的人性预设与伦理道德的人性要求;第二,法律的人性预设必须基于对现实客观的人性标准的认识。现阶段下,“生态人”都不满足以上两个基本要求,不宜直接将“生态人”作为环境法的人性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