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洪水灾害的减灾协调机制研究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789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流域性洪水灾害是一种跨越的区域非常广泛且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于这种 灾害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减灾机制加以应对。但是,目前的洪水灾害减灾机制中却缺乏科学的设计, 尤其是在减灾机构设置、区域协调机制建设、制度协调和应急管理的设计仍然不尽合理。因此,建立有 效的流域洪水灾害协调机制,需要从区域协调、制度协调和应急管理协调上着手,并在流域洪水灾害中重视控制人的致灾性。
其他文献
《侵权责任法》对诊疗过错界定为“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诊疗过错界定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诊疗过错是一般判断标准,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诊疗过错是具体判断标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内涵更为丰富,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具体判断标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意义。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对医
本文通过解读医疗损害鉴定的发展史,对比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优劣,剖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不足,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途径。
随着我国各项社会事业的改革深化,医疗事故处理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医患纠纷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和引发当事人不满的热点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从法理、法律、法规要求上规范医疗损害解决方式,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工作需纳入司法鉴定范畴。
为了应对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生物剽窃”现象,并针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有效管制,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创“共同商定条件”,作为各国构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框架的重 要基石。其后历经《波恩准则》和《名古屋议定书》的发展,“共同商定条件”在国际法层面的演进路径 已趋明晰。概括来说,共同商定条件要求获取申请者必须与遗传资源提供国的有关主体在法定标准的基 础上进行谈判,就获取遗传资源
气候变化与气候灾害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直接的灾害性,气候变化背景下 气候灾害变得更频繁、持续时间更长、灾害程度更严重,气候灾害频发、并发构成气候变化的现实表现。 中国是受气候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候灾害发生的局地性和区域性,影响的时段和区域集中, 具有时空分布不均匀的特点。中国政府非常重视防灾减灾,但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灾害的法律防治却 存在诸多不足。文章认为首先需要把气候
在近年边境经济的迅猛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经济的发展总伴随着 羁绊。在对中越两国边境环境问题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中越双方边境经济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环 境问题解决滞后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通过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来指引外资和产业升级,建立一套统 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系统,最终实现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目标。
海洋污染的复杂性、跨界性、持续性等特点,以及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将海洋环境 保护的国际合作推上了焦点之位。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的合作不足,本文将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 风险预防、海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海洋环境保护基金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进行论述。
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灾害防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广泛实施,构建了比较健全的制 度。我国近年来的灾害防治法虽然已经有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规定,但在风险传播、风险认知等领域 依然缺乏有效制度供给、现存风险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等问题,应加大风险传播力度,加强社区公民的 风险认知能力,全国组建统一的灾害防治管理部门。
环境风险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新型环境问题,应对环境风险是政府 环境责任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政府在应对环境风险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形成了环境保护 国家化与风险承担个人化之间的悖论。破解这一悖论需要借鉴环境治理理论,对风险社会中的政府进行 “重塑”,把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制和市场调整、社会调整进行有力整合,形成应对环境风险的共同分担 机制。此外,还要在环境治理理念指
自2009 年以来,云南省遭遇持续三年干旱,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也给工农业 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防灾减灾,是摆在云南省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对云南省 应对旱灾的防灾减灾体制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