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性·主动性·必要的张力--论司法的完整性

来源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h9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尽管对司法权被动或是主动的讨论尚存争议,但司法权应当具有独立性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当前,学界已陷入将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割裂开来进行研究的误区,而这将影响我们对司法活动进行的分析的准确性。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均是在司法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司法哲学,由历史经验可以探知,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都曾直面“鲜花”与“鸡蛋”,也就是说,对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进行价值判断是不可取的。实际上,在这两种方法论之间存在着一股张力,通过这张力,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活动始终追求并期望达至的目标,即司法的完整性。而在这种完整性视野下,司法的主动性与被动性将得到很好地统一,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实现融合,而这种视野对于未来我国的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亦有其指导意义。
其他文献
在司法中坚持“以人为本”,根本上就是要坚持人民群众的司法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并尊重民众在司法工作中的主体性作用,避免其沦为司法的客体。中国传统文化中,施威于民、礼法教化等观念根深蒂固,权威事实上成为“威权”;而在“以人为本”的语境下,司法权威不仅来源于司法裁判的威慑性、强制性、终局性,更来源于民众发自内心的信服和尊崇。因此,培植司法权威的关键路径在于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司法主体性理念,重视回应和引
司法实践中判决书撰写上出现的种种错误表明,相当一部分法官并没有真正深刻地意识到判决书的功能,没有充分认识到判决书撰写的意义,未能将判决书的功能原理运用于具体司法过程,用来指导司法裁判实践与判决书的写作,充分彰显判决书的功能效果。这就向法官们的司法实践提出急切要求:充分认识判决书的功能,认真对待判决书的撰写。
文章介绍了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效果的内涵,阐述了笔者有关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本认识,指出,反复强调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着眼点并不是解决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的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要正视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存在的冲突,第二,要抓住主要矛盾为解决这种冲突寻找到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实现观念、作风和措施的转变,在审判工作
新类型案件往往具有法律规则不明、相关经验匮乏、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如何审理好新类型案件,履行司法裁判“有效且恰当地解决社会冲突”的使命,成为许多司法决策者和具体办案者花费心思考虑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在日常学习研究中发现,已经作为一项基本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论(以下简称“两个效果统一”论),其不仅最早出现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的要求中,而且许多领导讲话、文件规定、学术研讨、
本文以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衔接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和地位入手,分析我市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间题,寻找制约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有效运行的深层原因,提出以法官独立原则为理论基础,从人的街接、职权的街接、运行机制的衔接和责任的衔接四个方面实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制度衔接。
“思想就是旗帜,就是方向”,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当前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指导政法工作开展的一面旗帜。“司法为民”则是“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多次强调,人民法院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目前,虽然各地法院制订出台了诸多司法为民的政策,但更多的只是一些便民、利民的措施,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不利于从宏观层面予以把握,而学界的研
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何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管理机构的分工,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成了当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多年基层法院实践工作经验,通过对当前法院内部审判权与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审判权与管理权之间的配置与运行问题提出
本文试图从两大法系不同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权利比较入手,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并借鉴其有益经验,进而论述了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较为相近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其结构内容,并得到了理论上的启示即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最后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追求和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两方面论述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古今中外,在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问题上,民意与司法一直有着一种相伴相生的复杂关系。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一直盛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刑事裁判者更多关注地是准确打击犯罪所取得的法律效果,往往不遗余力地力求发现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和效果如何。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入,社会变得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在不断觉醒和张扬,而刑事司法体制甚至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或许受其传统文化和具体国情等因素的影响而与他国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对于司法的公正性而言,则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针对个案公正性评判标准往往会受舆论的影响而失之偏颇。刑事司法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一份裁判书,从立案到结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故而对案件公正性的评判也就不仅仅是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之一,应该是全面的,不但要做到裁判结果上尽可能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