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利作为人得以主张其身份和需求的资格是作为主体的人应该享有的。运动员由于其劳动身份与主体身份合二为一,其权利在表现上不同于普通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运动员所享有权利的特殊性。存在于体育领域的基本人权问题、体育规则与体育法律法规碰撞时产生的特殊权利问题以及一国的体育法律法规权利内容的缺失都决定了运动员权利需要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建立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实现运动员基本权利的宪法化及具体权利的法律化是实现运动员权利的根本途径。首先,只有将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使得权利的行使有法可依,权利的救济有道可循;其次,设置灵活的援引规则实现体育规则与体育法的衔接,保障运动员诉权、公平竞争权等的实现;最后,打破体育管理的封闭性,实现行政主管部门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教育在运动员群体中的普及,唤起他们的权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