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及其借鉴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raph7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全球兴起.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私有化运动,美国总统里根推行全面减税和放松管制,从资本主义国家到转型社会主义国家先后展开了一场"重新发现市场"的私有化运动.为了在邮政服务部门建立内部市场,欧盟大手笔地推进了邮政服务自由化改革.这场自由化改革从1988年开始,前后经历了近24年,到2012年底欧盟27个成员国将全部开放邮政市场,取消邮政专营制度,国有邮政企业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同样受到竞争法的规范.由于邮政在改革前通常是政府部门、公共实体或国有企业,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改革对我国邮政体制改革乃至整个垄断行业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拟对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的背景进行简单回顾,剖析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的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并从竞争法角度分析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的经验,最后提出对我国邮政行业改革的借鉴。
其他文献
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结构性问题和经济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其法律保障机制应沿着经济法功能主义的路径架构,这既是我国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法对公共领域经济改革的回应.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构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律保障机制必须厘清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度"的问题和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现实意义,从经济私法、经济公法与经济制裁法的规范构成上反映"促进经济发展、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个重大缺陷:缺失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有效机制.该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对人们就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受侵害寻求以民事维权加以救济形成误导,然而实际上民事维权机制根本不应具有这样的功能.尽管该法确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措施及行政处罚责任,然而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属于集体公益,不能单纯依赖行政执法机制予以间接保护.我国应将"公平竞争权"从"集体法益"拟制为"集体权利",学习借鉴德
执法部门对茅台、五粮液垄断案的处罚引发了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争议,特别是对该案中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应该进行利弊分析,明确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其违法性认定的具体不足,进行完善限制转售价格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具体规制措施.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极富魅力的领域,因其福利效果复杂,故而不断激起了理论、实务界的争议.本文从美国反托拉斯成文法的规定入手,揭示了美国反托拉斯判例法对其从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到适用合理规则的转变,并探讨丽锦案后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反托拉斯规范的基本走向,试图描摹出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其规制的全貌,从而为我国相关反垄断规范的完善找寻可供依托的理论资源.
基于竞争、放松管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各国普遍将竞争中立作为经济制度建构的一项基本原则.比较不同司法辖区竞争中立的含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自贸试验区的竞争中立应被界定为:政府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机制和减少政府对竞争的干预,确保所有企业面临相同的竞争环境所做出的制度承诺.在制度内容上,主要体现为政府商业模式合理化要求等八个方面.在制度实现上,体现为通过
特许经营制度目前是中国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然而,在其实施了十年之后,该项制度内在的竞争性投标机制却很难在实践中适用.本文选取供水行业作为研究的领域,从经济学理论和现实状况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因.作者重点关注了中国供水特许经营的典型结构,认为是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市场结构的特点限制了其竞争性.鉴于特许经营内在竞争性机制必然是有限的,作者认为现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该将单一来源制度和透明度
数字图书馆的出现引起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著作权获得方面.本文从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概念、特征等入手,结合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关内容,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对数字图书馆的著作使用权的获得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跨地域授权制度、形成著作权人具有选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制度以及针对作品数字化传播建立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思路上应少"管"多授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主动性.扩充立法目的,将消费者、经营者的直接竞争者以及其他的不确定、潜在的竞争对手、本行业利益都作为保护对象.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辅.将不可期待的烦扰行为和新闻广告作为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列举.
本文以知识论为基础,试图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理解和实践安排提供一个知识的视角。个体知识具有科学的、正当的存在理由,社会知识不具有独立的本质,只是一种“信念”,是社会团结与凝聚所依赖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知识上的真确性。在此知识逻辑之下,正当而合理的经济法律制度安排就变成了制度如何尊重个体知识以及如何在政府决策中扩展个体知识的问题。从知识论视角反观政府与市场关系,可以有效地将两者关系的界定由价值取舍问题
同业监督是经营者通过各种措施监督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特别是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或限制竞争行为.同业监督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行为人个人利益,可以达到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最终目的.同业监督的形式多样,同业监督亦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并获得诸多立法的肯定.同业监督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需要考量主观过错、监督依据、行为形式以及实际效益等多个方面,同业监督行为应获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必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