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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和平发展的进程中,侨务立法应当回应侨务工作的新局面.在立法理念上要逐步淡化适当照顾与特殊保护的思维逻辑,体现融合发展的理念;在立法基点上要实现从"侨民"静态认定到"侨居"动态的调整;在立法结构上既要重视归侨法也要重视华侨法的制定;在立法路径上实现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的转变;在立法内容设计上走出简单的权利宣誓,重视制度保障.侨务立法应当定位为融合发展的促进法,为实现中华民族大融合、促进中国和平发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