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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作出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在2001年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出的通知中。明确了今后文化部将“全面负责全国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工作。”中组部2008年10号文件提出“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积极从以下五个方面发挥老干部的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