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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推进,高校体育的内涵有了崭新的变化,其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随之也使高校群体竞赛规模不断扩大,体制日渐成熟,但由于体育活动自身的危险性特征,其间伤害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我国高校群体赛事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机制中,除了预防机制的设立,保障机制的完善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对高校群体竞赛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进行研究。本研究认为,目前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现有的伤害案例,尤其是存在纠纷的诉讼案例中,大多数不存在明显的某一方过错而造成损害结果,而是以意外伤害的情况更为普遍。对于这类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担赔偿损失。本文所述范围的高校群体竞赛在活动形式和主体上都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意外伤害相比其他体育伤害事故更具有复杂性。首先,高校群体日常体育活动大多是学生自发组织,所以除非学校有管理和设施方面的过错,往往不需承担过多责任。但随着校际间竞赛增多,学校或多或少有名誉等的受益,所以有些伤者基于公平原则认为学校也理应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在目前司法判例中,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学生已有一定的相关运动基础和认识,一定程度上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这就出现了冲突和纠纷的可能。其次,高校学生大多年满18周岁,已属成年人,自身已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受到意外伤害时,相比专业的竞技体育运动员和中小学举办的竞技体育参赛学生在风险承担以及伤害程度、伤害可能性、纠纷复杂程度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保障机制的主要形式为保险。其中根据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可分为:学校作为被保险人的涉及运动场馆和运动项目的责任保险、高校学生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险、医疗保险和覆盖意外险和医疗保险赔偿范围的体育保险。现有保障形式存在的缺陷有:1)保险产品自身设计缺陷。首先,意外险范围有局限。其次,医疗保险保障力度不足。另外,体育保险选择性少。2)无针对性体育保险产品。目前体育保险在产品开发、销售、宣传、投保指导等方面都不能提供针对性服务。在现实中,学校难以针对学生意外受到的体育伤害投保。但在发生纠纷时,大多数法官仍会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学校承担部分损失赔偿。3)对体育保险了解不足。目前高校学生对群体赛事相关保障机制和体育保险了解不足。其原因主要有相关主管部门宣传力度不足和学生自身认识不足两方面。4)体育保险法律规范匮乏。目前仅有对我国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优秀运动员发布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以及一些要求参赛运动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外,在其他国家法律层面如《体育法》、《保险法》等都没有针对高校群体赛事和相关学生运动员的专门性的体育保险规定。结合以上分析研究,并借鉴《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本文提出构建高校群体竞赛意外伤害互助保险体系的设想。在具体投保形式和责任范围上根据高校群体比赛运动员的流动性和非职业性加以调整。1)被保险人为:所有高校群体竞赛运动员,应包括为备战赛事参加训练的备选队员。2)保险责任范围: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在参与校内外体育赛事进程中、日常训练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必经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造成的事故)的损失。3)双重赔付机制。4)保险资金来源:由专门独立的组织建立相关互助保险基金,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5)自愿投保为原则。6)国家相关部门、高校、保险公司协同运作模式。综上,通过构建新的学校体育互助保险体系,能够弥补社会保险的缺口,解决商业保险保费过高,赔偿金有限的弊端;通过将目前长期性的体育保险和短期性的赛事保险责任范围相结合,能够覆盖赛事相关的所有进程中遇到的伤害;增强了高校群体学生运动员体系的稳定性;通过构建一个独立的非商业盈利性的学校体育互助保险制度,在扩大保险资金总量的同时也能减少学生和学校的保险费率负担。总之,高校群体竞赛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的完善能够进一步维护运动员和学校的利益,使家长、学生、教师、学校都可减少后顾之忧,从而积极开展、参加群体体育赛事,推动校园体育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