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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传统理解,该罪的罪过形式为单纯的过失责任,因此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目前存在的争议是,玩忽职守罪不仅可以由过失构成,更可以由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构成。这样,就涉及该罪是否有可能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而且笔者对于过失是否一定排除共同犯罪的理由,也抱着商榷的态度。本文论述了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类型分析以及玩忽职守罪的共同犯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