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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中国共同面临着自然灾害高发频发的问题。日本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可为中国所借鉴。本研究以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应急管理体系为重点,比较分析了中日两国在灾害应急领域的相关进展。在法律法规方面,日本的灾害应急法律体系较完善,由包括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计划相关法、灾害紧急对应相关法、灾后重建和复兴法、灾害管理组织法在内的百余部法律组成。中国建立了一系列应急管理预案,基本法律原则和法规的实现覆盖了"预防、预备、监测、预警、处置、恢复重建"的灾害应对全过程。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方面,日本建立了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常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机构非常注重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日本建立了"中央救灾委员会"这一全国综合协调机构,并构建了"公救-共救-自救"多元协同的危机应对体系。中国有中央级的非常设应急指挥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又有地方对应的各级指挥机构,但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不统一,关系不明确,没有形成有机整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管理体系建设方面,日本建立了全政府型的应急管理体系,同时建立了"防灾减灾-危机管理-国家安全保障"的危机应对系统。应急预案包括对个人行为的要求、设备设施的维护、信息公开渠道和管理的内容(4M原则)。中国在不断实践中建立了"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临时应急预案组成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日本灾害应急体系中的多部门、多层级协同应对机制和政府救助、受灾者自救和社会共救应急体系,以及专项灾害应对预案等方面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