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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山区林地原本是由国家村一级的集体经济进行统筹管理的,从2000年12月31日国家颁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国家开始了针对各个林业大省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希望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用在林地经济发展上。这样的制度,调动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消除了公有制所固有的公地悲剧!但是我们仍然要警惕"反公地悲剧"和"私地悲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