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工伤定性案的思考——以社会学解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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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每年参与处理的工伤定性案件讨论及工伤定性的行政诉讼多达几十宗。参保职工基本都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因而也很少发生工伤定性的争议。但没有参保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时,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非工伤时,往往是劳动者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门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时也总是进退两难。法院的判决也各说各的理,有时甚至~个司法判决让劳动保障部门无所适从。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法官、工伤案件当事人等不同的角色对工伤定性的有关规定总能作出各自的诠释。统一认识工伤定性标准,统一掌握工伤法律、法规的适用尺度,已成为劳动保障部门、政府复议机构、人民法院迫在眉睫的事情。以笔者代理的一起工伤定性行政诉讼为例,案件虽早已判决,但至今,劳动保障部门与审理该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未能就此类情形的工伤定性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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