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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足球运动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表明,足球比赛电视转播权是一项独立的无体财权权,应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畴。尽管各俱乐部通过足球联盟/协会统一出售转播权是足球界的通行作法,但从法律上讲,俱乐部才是转播权的所有人,足球联盟/协会则有资格成为转播权的共同所有人。转播权和版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实践中应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