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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介绍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真实意蕴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特点是:其一,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的法定化;其二,无过错责任中的免责事由范围远远小于过错责任。其次,文章重点介绍了《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几种法定免责事由。(一)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行为人均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是没有意义的,但是行为人的过错对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却是有意义的,这就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以此决定侵权责任的赔偿的范围。(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不可抗力并非全部作为免责事由,即法律排除部分不可抗力作为其免责事由。(三)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及一般过失。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及一般过失作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需要注意几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只能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过失相抵不是责任的免除而是责任的减轻。第二,在此适用过失相抵并非是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相抵,而是将受害人的过错抵除部分损害赔偿,这里不涉及行为人的过错问题,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责任的认定,是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第三,受害人的过错以及案件的因果关系,应由行为人负举证责任。(四)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类型案件中,对于第三人过错是否作为免责事由,法律没有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