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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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上市公司重整的管理模式,阐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的协调,阐明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对自己管辖的中介机构的监管,促使重组的有关规则得到遵守,同时建立问责制,促使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对上市公司提供重整的顾问服务,并邀请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派员参加上市公司重整的清算组,当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他们成为管理人组的成员,可以是监督型的管理人的成员,也可以是接管型的管理人的成员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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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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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上市公司重整的管理模式,阐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的协调,阐明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对自己管辖的中介机构的监管,促使重组的有关规则得到遵守,同时建立问责制,促使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对上市公司提供重整的顾问服务,并邀请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派员参加上市公司重整的清算组,当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他们成为管理人组的成员,可以是监督型的管理人的成员,也可以是接管型的管理人的成员。本文提到的某案例中,用虚假的资产和中小股东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用于解决大股东欠款的做法,进入清算组的证监局的派员将根据证监会关于解决大股东欠款的原则要求其纠正;又比如某案例中,当资产偿债率只有3%的情况下,不动用股东的股份偿债,这是违犯银行风险管理中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银监局的派员将对这样的方案提出质疑,并要求纠正。这类行政监管对重整的配合不会阻碍重整程序,而是有利于重整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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