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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在近年来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青少年犯罪由建国初期仅占全部违法犯罪人员的1.0[%], 70年代达到4.0[%],到90年代已增至7.0[%]。根据官方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的案件又达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儿童虐待主要有躯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虐待和忽视四种类型。世界卫生组织于1999年在综合各国儿童虐待研究的基础上对儿童虐待做了统一的定义,即儿童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年长者对儿童施以躯体暴力和性暴力,造成儿童躯体与情感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或对儿童的日常照顾、情感需要、生活监护、医疗和教育的忽视现象。童年期躯体虐待容易使青少年形成情绪不稳、残暴、缺乏同情心和反社会人格倾向,增加他们多次犯罪的可能性。
本文对某少年管教所的所有男性少教学员(包括16岁以下的收容教养人员和16岁到18岁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本次调查显示71名少教学员中童年期躯体虐待发生率达到90.1[%],远高于杨林胜和赵椒英等于2004年在长沙市中小学793名9岁-16岁中小学男生进行调查所报道的躯体虐待发生率62.4[%],结果提示少教学员这一特殊群体的躯体虐待率是非常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