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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至2012年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但是,因美国一直拒绝《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以及由于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举步维艰。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CDM机制极有可能被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替代。届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开始履行碳减排义务。为了避免中国国家利益在机制替代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中国除了在国际谈判中要争取主动之外,还应从法律和政策方面积极应对,快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现阶段应参考、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深入研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立目的、碳减排目标、交易的对象、交易的配额、机制运行时间、交易所的设置、国际竞争能力等问题,为中国日后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法律政策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