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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退场机制的内涵"退场"又称之为"退出",乃退出市场之意."退出机制"一词源于美国经济学家阿尔伯特·赫希曼在1970年提出的"退出——呼吁"理论.他认为社会生产剩余的产生导致组织进取心的弱化,组织绩效衰退也就不期而至.然而技术进步在提高社会生产剩余的同时,也引入了一种极为复杂的精巧机制,即退出机制与呼吁机制.这两种机制都是帮助组织恢复绩效的方式,退出机制则主要借助市场力量,采取"补救"的方式使组织恢复绩效.
大学退场是不可避免的,退场的目的不仅仅是减少学校的数量,更应是通过去芜存著提升高等教育的品质。构建私立高校退场机制,是台湾高等教育改革的现实诉求,也是大陆地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大陆地区民办高校在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后,目前已经进入调整、重组和转型时期。近年来,民办高校兼并、停办、破产的事件不断发生,而民办高校退场制度的建设却非常滞后。通过对台湾私立高校退场机制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加强民办高校风险防范。民办高校的发展面临着内外环境的双重压力,随着学校间的竞争日益剧烈,办学风险也不断增大。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控制一些投资者盲目的投机行为,通过制订高校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学校存在的危机并迅速采取挽救措施。
第二,完善退场法律制度。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变更与终止”对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等程序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操作,无法满足高等院校的实际需要。因此,教育主管部门有必要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或者制订有关退场的专项法律法规,详细规定退场程序从而规范民办高校的退场行为。
第三,做好退场善后工作。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合理回报”和“剩余财产归属”的规定模糊不清,民办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置十分棘手,所以政府部门应尽快明晰民办高校教育产权,明确学校剩余财产之处理。另外,学校退场无疑会直接损害到学校师职员工的利益,学校退场后教育主管机关应协助学校妥善安置在校师生,维护退场学校师职员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