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民防机制初探--基于环境风险防范的缘由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qi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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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 年匈牙利有毒废水事故、2011 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两起严重环境灾难中,欧盟都启动了欧盟 民防机制并发挥重要作用。欧盟民防机制是欧盟在风险防范中不断调整其法律的结果,有其自身发展历程。目 前,欧盟民防机制的构成体系包括两大支柱性法律,即2007 年通过的《建立共同体民防机制的决定》和《建立 民防财政工具的决定》。鉴于欧盟民防机制在环境风险防范中的的重要性,有必要对这两部法律文本进行初步解 读,既可以深入了解欧盟民防机制,也可以引发一些关于环境风险防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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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环境危机、突发环境事件有增无减,究其原因是环境问题有着高科技背景,环境 决策存在很大风险,一旦环境风险变现,就成为了灾难。环境风险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事实,为了增强风险 分配的可接受性,制度的制定和决策的选择必须有民主化的程序来保障。本文在我国社会风险问题凸显的背景 下,阐述了环境风险的内涵,分析了环境风险的成因,提出了规避环境风险的策略。
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全球安全的重大问题,我国的生态破坏状况也越来越严重, 这不但制约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还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生态安全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在借鉴外国生态安全立法经验的 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生态安全立法提出了建议。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并且严重制约到了我国经济发展。鉴于此,必 须重视对生态安全的保护,本文就通过对我国生态安全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对于保护生态安 全所应采取的法律保障。
生态安全问题在环境保护领域已受到广泛地关注,大多数学者主张我们应制定一部专门性的生态安全法, 但笔者认为目前匆忙立法对于保障生态安作用有限。本文提出生态安全是环境保护的价值目标之一,生态安全 权是环境权的一部分。文章在探讨生态安全的内涵与外延、生态安全的价值等问题的基础上,认为应从赋予公 民生态安全权的角度来保障生态安全,并就公民生态安全权的确立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因为受强震的影响,日本核电站发生了核泄漏,一时核危机的阴云笼罩着全球,爆发了又一次的全球范 围内关于“核能安全”的讨论,各主要有核国家或者至于发展核能的国家一时被推倒风口浪尖。我国作为一个有 核国家,在邻国的国难前,在给与积极帮助的同时,也在积极对国内核电站进行更为仔细与严格的检查,不仅 如此,也引发了我国关于风险防范法治建设的思考。
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和四要素进行了分析,指出福岛核泄漏后日方随意排放高放射性污水的行为属于 跨界环境损害的范畴,同时,从私法的角度阐述了政府责任的内容及承担方式,提出几种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 分担模式。通过典型案例指出司法救济途径对跨界环境损害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并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指 出如果日本继续排放高放射性污水给他国带来严重的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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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范是应对环境风险问题的必要制度措施。建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制度建 构有关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具体而言,就是对环境风险防范的涵义进行辨析和界定,剖析环境风险防 范制度化的责难并进行反思与辩解,梳理、归纳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建构的基本问题并进行规范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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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已经严峻的摆在我国政府面前,依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应急 治理体制,固然有许多的易发动的集中优势,但也有一些深层后续的困局在我国各类公共事件中屡次显现。风 险社会的特征要求应急信息通畅化、应急权力多元化、应急决策民主化与应急治理协商化。通过对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的风险社会话语演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过程的模式选择由压力动员型向协商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