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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关系着反垄断法的命运。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能力有限,而反垄断法讨论稿设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方案又存在严重的缺陷。借鉴外国反垄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独立权威、专业专职、精干效能、分权制衡的原则,抛开现存所有的机构,另设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