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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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向前发展,世界各国人民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并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即现代司法理念。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等现代司法理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独立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在我国,由于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权力高度集中,行政权、司法权合二为一,故在建国初期我国建立的司法制度还相当落后,未摆脱封建残余的影响。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始觉醒并提高。1994年,我国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成果。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司法的交流更加广泛和深入,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的法律文化和现代司法理念被广大国民所接受,国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本文就我国司法赔偿制度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司法赔偿归责原则问题、司法赔偿确认制度问题、司法赔偿程序问题、赔偿费用的支付问题司法赔偿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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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行政法层面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展开剖析,评析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中对界定“公共利益”的疏漏及行政使命的广泛性和不同层次性,结合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从行政法政策学的角度对政策形成过程中行政的作用、行政法的特殊性质、现代国家的利益反映机制、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及如何把握人民的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揭示现代行政法学研究必须重视价值和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方法论。
本文介绍了“法律界定‘公共利益’含义和范围以及宪法和法律“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界定,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说明。
本文对重大决策补偿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行政决策补偿的范围以及行政决策补偿的方式、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分析讨论。
行政补偿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剥夺与侵害,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规定了某些特定事项的行政补偿。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特定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本文就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了简要讨论。
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卢梭曾说:“财产权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在公民权利中,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一起构筑成公民基本权利的三大柱石,这三项权利相互联系、密切相关。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赋予公民财产权,意味着公民个人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若个人
随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行政许可领域的补偿责任,以及新《宪法》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行政法学界正越来越关注行政补偿的立法事项。而新《宪法》的规定,则为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建立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本文拟就行政补偿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国以其长期积聚起来的巨大能量向前冲刺,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世纪之交,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历史关头,中共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建设法治国家”载入我国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国家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喜事,我们认为,无论对其做出怎样高度的评价都不为过。本文介绍了我国宪法的定义和作用,阐述了我国建设法
本文对拓展行政赔偿范围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对《国家赔偿法)应确立的行政赔偿范围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该法实施近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案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而行政赔偿案件也由少到多,由行为类型单一到行为类型多样化,由涉及公安、工商等主要执法领域到几乎涵盖所有行政执法领域,且案情也由简单到复杂。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不仅体现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
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次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无疑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在保障人权、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也起到了里程碑性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赔偿法近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它既并没有像颁布初期那样引起人们广泛的热情,在具体执行及个案的实践中也没有引起人们积极的注意和广泛的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不积极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