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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的劳资关系有其独特的法律内涵。在以所有权、自由与平等“三位一体”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乃是所有权平等和交易自由的市场主体,劳动合同乃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确立彼此身份隶属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民事契约,因而劳动立法首先应对劳资双方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采取尊重和保护的态度。而由于劳动者群体相对于资方群体而言处于“社会性”弱势地位,因而劳动立法同时应对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倾斜保护。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律制度过程中,我们应摈弃劳资对立的传统思维,确立和培育劳资协作与共存的伦理理念,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充分尊重双方的自主选择、意思自治和自我调适,赋予双方在有正当理由前提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自由。同时通过制定和完善劳动基准法、安全生产法、劳动监察法等法律,确保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