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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地资发[2000]105号)文件精神,我局试行了《铁路用地使用证》的发放.由于这项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下面就如何发放《铁路用地使用证》谈几点粗浅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