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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发生肢体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者常见,且由于与车辆发生碰撞,与地面撞擦等,人体损伤处往往污染较严重,故治疗上较大范围清创及使用内固定者多见。本文介绍的三例也都是使用内固定后来发生不愈合者。由于清创不当、骨折局部血液供应的破坏、内固定器材质量不佳等多种原因,使骨折处延时愈合或者长久不愈。骨折不愈合的伤者,由于客观上治疗时间大大超过正常治愈时间,往往都经过二、三年甚至更长,心理上都认为事故处理拖的时间太长了,一般都要求能够尽快予以处理。但从伤残评定原则来看,由于骨折不愈合,其治疗没有终结,故不能予以评定。如何正确评定这部分伤者,笔者认为有几条应该把握:1.尽量动员伤者再次手术治疗,一般经过再次手术,很大部分不愈合者可以达到愈合,再根据其功能情况,予以伤残评定。2.对于确实不愿也不便再次手术者,可根据其骨折的部位,参考不愈合的后果,综合考虑其整体功能情况再予以伤残评定。3.对于骨折不愈合的治疗时间要适当予以延长。4.评定时机应以骨折愈合拆除内固定后3个月为妥。5.考虑到骨折不愈合者往往都需要进行再次手术,所经历的痛苦和风险增加,在伤残评定时可以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予以高评。6.建议在评定标准上加上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