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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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往往带来权力滥用,违背当事人行政调解中的自治性,进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转变为现代的行政服务模式,既是当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发展趋势,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然要求.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嬗变、制度借鉴、制度设计、制度确立等角度系统地诠释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能为今后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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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往往带来权力滥用,违背当事人行政调解中的自治性,进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转变为现代的行政服务模式,既是当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发展趋势,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然要求.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嬗变、制度借鉴、制度设计、制度确立等角度系统地诠释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能为今后的知识产权调解实务指明新的方向,提供相应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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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保护横跨著作权、标识权和形象权多个领域.著作权保护看似便利,实际作用却极其有限.对于能够标识特定作品、并将其与其他作品区别开的标题,可以赋予专门的标题权,这一权利当属标题保护的要义所在.对于能够标识或区分作品出处的标题,自可受到商标保护.至于知名度极高且具有良好声誉的标题,还可受形象权的保护.在有关标题权和形象权的专门制度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各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适格的作品标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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